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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丁文杰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5-17
  •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昌路明坤垯工业园7栋4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文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智云联车、深圳智云联车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DCT475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CT47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6173427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5
  • 营业期限 2016-05-17~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昌路明坤垯工业园7栋4楼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智能硬件->车载智能硬件->车载数码产品
  • 公司简介 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7日,创建于深圳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车载导航仪、车载影音;数码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车载导航仪、车载影、数码产品的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昌路明坤垯工业园7栋4楼;诚挚邀请您的加入!——数据来源58同城招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中亚大冶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0.00%
丁文杰 自然人股东 - 8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2018-11-29 2019-06-17 2019-06-25
章程变更 2016-05-14 00:00:00 2018-11-29 00:00:00 2018-11-29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称:丁文杰、出资额:1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股东名称:深圳市坣岗中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0;股东名称:丁文杰、出资额:80.000000、出资比例:80.000000; 2018-11-2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2018-11-29
股东信息变更 股东名称:丁文杰、出资额:1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股东名称:深圳市坣岗中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出资比例:20.000000;股东名称:丁文杰、出资额:80.000000、出资比例:80.000000; 2018-11-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执行董事:夏燕;总经理:夏燕; 执行董事:丁文杰;总经理:丁文杰; 2018-04-24
主要人员变更 执行董事:夏燕;总经理:夏燕; 执行董事:丁文杰;总经理:丁文杰; 2018-04-24
法定代表人变更 董事长:夏燕;法定代表人:夏燕;总经理:夏燕; 法定代表人:丁文杰;总经理:丁文杰;董事长:丁文杰; 2018-04-24
其他变更 - 审批文件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审批文件号:无; 2016-10-11
经营范围变更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车载导航仪、车载影音;数码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与销售;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车载导航仪、车载影音;数码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车载导航仪、车载影、数码产品的生产。 2016-10-11
许可信息变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2016-10-11
地址变更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宝湖居1栋29D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昌路明坤垯工业园7栋4楼 2016-10-11
主要人员变更 魏燃(监事) 丁文杰(执行(常务)董事) 丁文杰(总经理) 夏燕(总经理) 魏燃(监事) 夏燕(执行(常务)董事) 2016-07-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总经理:丁文杰;执行董事:丁文杰;监事:魏燃; 总经理:夏燕;监事:魏燃;执行董事:夏燕; 2016-07-19
负责人变更 监事:魏燃;总经理:丁文杰;董事长:丁文杰;法定代表人:丁文杰; 总经理:夏燕;董事长:夏燕;监事:魏燃;法定代表人:夏燕; 2016-07-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92****979 2529541*****.com - - 83
魏燃 监事 - - - - 79
丁文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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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丁文杰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陆俊伟、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粤0309执586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8
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20)粤0309民初308号 准许青岛恩泽源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青岛恩泽源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10-29
深圳市凌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中亚智云(大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6民初26476号 一、被告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凌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50元; 二、被告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凌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4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凌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深圳市凌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209元,由被告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14
东莞市福生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9执120号 终结(2019)粤0309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05
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309执363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05
青岛恩泽源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9)粤0309财保686号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11-13
东莞市福生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丁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9民初3392号 一、被告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福生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58189.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丁文杰对被告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1-08
北京冠宇铭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08民初35118号 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冠宇铭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八万八千一百五十元及延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八万八千一百五十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深圳市智云联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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