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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盼飞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1-24
  •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1层111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盼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东奥、东奥商贸、郑州东奥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4671666110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4671666110A
  • 组织机构代码 67166611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4100005875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16
  • 营业期限 2008-01-24~
  •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1层1113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日用家电批发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录音笔、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麦克风、数码/手机/电脑->影音音箱播放->耳机、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空气净化器、智能硬件->消费类硬件->空气净化器、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充电宝、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为正规授权飞利浦经销商,主要经营飞利浦音箱、电视、回音壁,耳机,麦克风,录音笔,充电宝,扩音器,MP3,空气净化器,音箱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音箱、电视、回音壁、音箱品种齐全、价格合理。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军锋 - - 40.00%
张秀平 - - 60.00%
张盼飞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47号大河商务楼4楼419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1层1113号 2020-11-16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2020-11-16
主要人员变更 张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军锋(监事) 张大娟(监事)、张盼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04-16
股东信息变更 张秀平:60%;李军锋:40%; 张盼飞:100%; 2018-04-16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秀平 张盼飞 2018-04-1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秀平:60%;李军锋:40%; 张盼飞:100%; 2018-04-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秀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军锋(监事) 张大娟(监事)、张盼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04-1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8-04-16
期限变更 11 长期 2017-09-26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线电缆、办公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具、服饰、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2008-12-26
期限变更 2008-12-31 00:00:00 2019-01-01 00:00:00 2008-12-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 经理,null - 663072*****.com、dongaoshangm*****.com 0371-6****720、0371-6****218 - 82
z** - - - 0371-6****21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98****836 7844079*****.com - - 86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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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与灵宝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管民二初字第2402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灵宝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52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郑州东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灵宝市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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