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法人: 杨志崇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6-05
- 办公地址: 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9号兴进中央尊馆7号楼1层05号商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志崇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桂林鼎立升、鼎立升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304397372493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3043973724932
- 组织机构代码 39737249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304000105839
- 登记机关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12
- 营业期限 2014-06-05~
-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9号兴进中央尊馆7号楼1层05号商铺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管理软件->ERP、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安防、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国家对外开放重要的国际旅游城市,因桂树繁多,桂花成林而得名的桂林,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工程设备制造安装节能高效产品开发大型类设备的维修保养ERP软件开发专业设备类改造工程高效冷轧外翅片管生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杨志崇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杨开望 | - | - | 0.00% |
张生发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夏良艾 | 自然人股东 | - | 28.00% |
唐玉荣 | - | - | 0.00% |
伍敏行 | 自然人股东 | - | 24.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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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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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夏良艾:28%;杨志崇:24%;张生发:24%;伍敏行:24%; | 伍敏行:24%;张生发:24%;杨志崇:24%;夏良艾:28%; | 2022-06-06 |
注册资本变更 | 313.00 | 50.00 | 2022-06-06 |
其他变更 | 夏良艾:28%;杨志崇:24%;张生发:24%;伍敏行:24%; | 伍敏行:24%;张生发:24%;杨志崇:24%;夏良艾:28%; | 2022-06-06 |
主要人员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夏良艾 | 伍敏行、杨志崇、杨志崇 | 2020-04-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夏良艾[退出] | 伍敏行杨志崇杨志崇 | 2020-04-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夏良艾 | 杨志崇 | 2020-04-15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敏行:24%;夏良艾:28%;张生发:24%;杨志崇:24%; | 伍敏行:3.83%;杨志崇:3.83%;张生发:3.83%;夏良艾:4.47%; | 2017-02-2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 | 2017-02-23 |
其他变更 | *****2 | *****9 | 2017-02-22 |
投资人变更 | 杨志崇;伍敏行;夏良艾;唐玉荣;[退出]张生发; | 伍敏行:***;夏良艾:***;张生发:***;杨志崇:***; | 2016-07-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志崇;伍敏行;夏良艾;唐玉荣;张生发; | 伍敏行:***;夏良艾:***;张生发:***;杨志崇:***; | 2016-07-01 |
投资人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唐玉荣;杨开望; | 杨志崇;伍敏行;夏良艾;唐玉荣;张生发; | 2015-08-05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唐玉荣;杨开望; | 杨志崇;伍敏行;夏良艾;唐玉荣;张生发; | 2015-08-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电设备的安装、制造、设计、维修(许可和审批项目除外),普通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代销,公用动力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机电工程安装、维护,安防设备工程安装、维护,普通金属构件的制造,液压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自动化设备的设计、调试,节能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 | 机电设备的安装、制造、设计、维修(许可和审批项目除外),普通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代销,公用动力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机电工程安装、维护,安防设备工程安装、维护,普通金属构件的制造,液压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自动化设备的设计、调试,节能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消防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五金交电产品、消防设备销售。 | 2015-05-08 |
股东信息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唐玉荣;杨开望; | 2015-04-24 |
投资人变更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 | 伍敏行;杨志崇;张生发;夏良艾;唐玉荣;杨开望; | 2015-04-24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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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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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崇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 | 1361****931 | 12495160*****.com | - | - | 83 |
伍敏行 | 监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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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杨志崇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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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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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夏良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304民初4340号 | 一、被告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夏良艾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借款本金237000元及利息1629.5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4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夏良艾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律师费1123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夏良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4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1-07-19 |
夏良艾、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桂0304执保363号 | 通知如下: (2020)桂0304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11-20 |
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广西人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桂0305民初3192号 | 驳回原告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0-07-31 |
闫和平申请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 侵权 | (2019)桂0304执200号 |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17 |
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闫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桂03民终3132号 | 本案按上诉人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上诉人桂林市鼎立升机电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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