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法人: 王叶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5-18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23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叶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格拉美、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格拉美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Grameen Industrial Investment (Shanghai)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68877330X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877330X
- 曾用名 上海日颖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众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5000643696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20
- 营业期限 2009-05-18~2029-05-17
-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1号楼3239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企业服务->广告营销->会展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会展服务
- 公司简介 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企业简介:鱼彦工坊阿里旗舰店。本店主营各类渔具、户外垂钓服饰的批发和零售。主要代理“SHIMANO、DAIWA、RSDAG”等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是一家专门从事渔具对外出口的贸易公司。公司客户主要分布在东南亚(新加坡,印尼,韩国,马来西亚),欧洲(德国,瑞士法国),中东(以色列,阿曼,土耳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我们目光转向国内我们希望能以出口产品的品质和价格服务国内广大钓友。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赵新官 | - | - | 0.00% |
赵才初 | - | - | 0.00% |
王叶 | - | - | 0.00% |
林日颖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林日颖;王叶; | 林日颖; | 2020-01-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叶[退出] | 林瑞京[新增] | 2020-01-1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0-01-14 |
章程备案 | - | 2020-01-09章程备案 | 2020-01-14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01-09章程备案 | 2020-01-14 |
投资人变更 | 林日颖;王叶;[退出] | 林日颖; | 2020-01-14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叶 | 林瑞京 | 2020-01-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装鞋帽、纺织原料、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 | 实业投资,眼镜(除隐形眼镜)的制造、加工、销售,服装鞋帽、纺织原料、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 | 2014-07-1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7-17 |
章程备案 | - | 2014-07-17章程备案 | 2014-07-17 |
章程备案 | 无 | 2014-07-17章程备案 | 2014-07-17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日颖实业有限公司 | 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2014-07-17 |
章程变更 | - | 2014-07-17章程备案 | 2014-07-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装鞋帽、纺织原料、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实业投资,眼镜(除隐形眼镜)的制造、加工、销售,服装鞋帽、纺织原料、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7-17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众计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日颖实业有限公司 | 2012-02-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赵新官;赵才初 | 林日颖;王叶 | 2012-02-16 |
主要人员变更 | 赵新官;赵才初 | 林日颖;王叶 | 2012-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 | 服装鞋帽、纺织原料、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筑工程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 | 2012-02-16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2-02-16 |
出资比例变更 | 赵才初出资10.000000万人民币比例100.0000%; | 林日颖出资5.000000万人民币比例50.0000%;王叶出资5.000000万人民币比例50.0000%; | 2012-02-16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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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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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执行董事 | 1356****880、1351****126 | j19t*****na.com、shop1362418872457*****ngbiz.com、b2b-1600795298*****ngbiz.com | 021-5****202、021-5****221、021-3****221 | - | 97 |
王叶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56****880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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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林日颖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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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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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艾德里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3402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0-29 |
深圳艾德里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5民初34022号之一 | 准许原告深圳艾德里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深圳艾德里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9-17 |
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0)青2802民初1194号 | 一、解除原告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火箭客定制服务器托管中心(二期运行中心)投资合作协议书》; 二、限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被告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27 |
许乙桥与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林日颖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沪0115执19973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9-06-30 |
许乙桥与格拉美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林日颖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6147号 | 一、被告木庆煌、林日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乙桥股权投资款人民币309000元;二、被告林日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乙桥自2015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三、驳回原告许乙桥的其他诉请。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木庆煌、林日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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