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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常根爱
  • 注册资本: 70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时间: 2001-07-06
  • 办公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外资工业园001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通菱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1

技术专家

19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71

专利数排名

50%

专利总数

17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常根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常诚汽车部件、江苏常诚、常诚
  • 注册资本 70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02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Changcheng Automobile Pa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181729010852P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181729010852P
  • 组织机构代码 72901085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181400001623
  • 登记机关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15
  • 营业期限 2001-07-06~2041-07-05
  •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外资工业园00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摩托车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用品、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车灯、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轿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制造、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轻卡
  • 公司简介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位于江苏名镇、美丽富饶的丹阳市新桥镇。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中美合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汽车灯具塑胶件专业企业。公司占地8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3000余平方米,具有200余万辆各类汽车整车灯具年配套能力。目前,公司产品种类覆盖轻型车、重型车、商务车、轿车,主要配套主机厂有北汽福田公司、 安徽江淮公司、东风公司、一汽轿车公司、美国通用公司等国内外知名汽车制造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凡卓尔汽车部件系统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270.00万元 25.00%
丹阳市常诚车灯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陆纪根 常根爱 2022-07-21
期限变更 2021-07-05 2041-07-05 2021-08-06
负责人变更 蔡金耈 陆纪根 2021-02-04
负责人变更 王美娣 蔡金耈 2020-07-17
负责人变更 常国民 王美娣 2016-10-31
地址变更 丹阳市新桥镇外资工业园001号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外资工业园001号 2014-10-1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镇丹阳办 3218937385 2001-09-24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根 - - - - - 70
王建坤 - - - - - 70
钱凯 - - - - - 70

联系人共 5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常国民 总经理 -
张建顺 董事 -
于苏琴 董事 -
王美娣 经理,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朱伟民、陈鹏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1181执恢340号 - 被执行人 2022-07-18
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苏11民终316号 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6-01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丹阳市飞宇汽配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1)苏1181执2085号 终结(2018)苏118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0-18
宋萌与常国民、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玲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迅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1)苏1181执恢59号 - 被执行人 2021-06-01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聂勇、魏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0)苏1181执2084号 - 申请执行人 2020-12-30
镇江市丹阳正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执恢630号 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被执行人 2020-12-14
6944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魏国和、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181民初6944号 驳回原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4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052元,由原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30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洪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苏1181执1575号 终结(2019)苏1181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被告 2020-11-0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强恺车灯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3604号 一、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26540000元、利息2357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22日),合计26775700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苏L1-0-2016-0138)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不动产[苏(2017)丹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3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1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丹阳市强恺车灯厂、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8年(丹阳)字0018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000万元及所生利息、罚息、复利在11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志军、姚春华对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张荣荣对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在27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6230元,由被告丹阳市永达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志军、姚春华、丹阳市强恺车灯厂、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荣荣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8
136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倚峰汽配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11民初1361号 一、被告江苏倚峰汽配有限公司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726397.86元(截止2020年4月24日),承担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二、被告江苏倚峰汽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耿卫平、王长云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江苏倚峰汽配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欠款,则以被告耿卫平、王长云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91000元范围内优先偿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9元,由被告江苏倚峰汽配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耿卫平、王长云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08-27
8200常州市多普模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1181民初8200号 准许原告常州市多普模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20-06-23
1924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聂勇、魏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19)苏1181民初1924号 一、被告聂勇、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材料款298247.6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被告聂勇、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6-16
聂勇、魏红与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 (2020)苏11民终84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元,由上诉人聂勇、魏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6-16
上海富模软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执4318号 终结(2016)镇裁字第3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5-29
1393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81民初1393号 本案按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0-05-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常国民、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1181执4946号 终结(2017)苏1181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5-27
573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1111民初5739号 一、(2018)苏1111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被告:于苏琴,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丹阳市。”补正为“被告:于苏琴,女,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丹阳市。” 被告 2020-03-31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11民终329号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0-03-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6281号 一、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息964802.07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合计95964802.07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苏阳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8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常国民、于苏琴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常国民、于苏琴、常婷抵押的位于上海市产(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1第01538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2064万元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812元,由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常国民、于苏琴、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苏阳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03-17
10546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洪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10546号 一、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5197668.76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合计18547668.76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郭洪才、张红霞、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内向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43元,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洪才、张红霞、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2-2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23R*00/22*18293*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38R00/19*18293*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7R02/27*18293*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7R02/27*18292*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7R02/27*18291*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6R01/29*18293*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6R01/29*18292*01 2018-11-07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E4*6R01/29*18291*01 2018-11-07 -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N11/21200 2014-09-04 2017-09-03
高新技术企业 GF201432000605 2014-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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