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张飞
- 注册资本: 23671.8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4-01
- 办公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纬一路北侧(恒大名都8#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海置业、金海、宁夏金海
- 注册资本 23671.84万元
- 实缴资本 23671.84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Jinhai Real Estat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30056413491XE
- 纳税人识别号 64030256413491X
- 组织机构代码 5641349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300200019140
- 登记机关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5-12
- 营业期限 2011-04-01~
- 注册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纬一路北侧(恒大名都8#楼)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03-31,注册地址在吴忠市利通区早元路饮料厂二号楼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销售(凭资质证经营)****。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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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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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施永平 | 张飞 | 2021-05-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文星、施永平 | 李文星、张飞 | 2021-05-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文星、施永平 | 李文星、张飞 | 2021-05-12 |
联络员备案 | 任毅 | 张迁 | 2021-05-12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21-03-0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文星、王锐 | 李文星、施永平 | 2018-11-15 |
负责人变更 | 王锐 | 施永平 | 2018-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李文星王锐[退出] | 李文星施永平[新增] | 2018-11-15 |
地址变更 | 吴忠市利通区裕民东街综合楼三层 | 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纬一路北侧(恒大名都8#楼) | 2017-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陈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监事,李文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2017-04-21 |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 监事,陈建忠,****[退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监事,李文星,****[新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2017-04-21 |
投资人变更 | 监事,陈建忠,1970-02-0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1975-11-28; | 监事,李文星,1970-06-18;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1975-11-28; | 2017-04-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监事,陈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监事,李文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2017-04-20 |
地址变更 | 吴忠市利通区裕民东街综合楼三层 | 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纬一路北侧(恒大名都8#楼) | 2017-04-20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2,姓名:宋慧玲 | 证件号码:*****2,姓名:王锐 | 2016-10-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监事,曹海,******;监事,李俊文,******;监事,时文芳,******;董事长,宋慧玲,******;监事,徐韶鑫,******; | 监事,陈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2016-10-31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曹海,1985-01-03;监事,李俊文,1965-01-25;监事,时文芳,1972-07-04;董事长,宋慧玲,1976-08-03;监事,徐韶鑫,1978-02-13; | 监事,陈建忠,1970-02-0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1975-11-28; | 2016-10-31 |
投资人变更 | 监事,曹海,1985-01-03;监事,李俊文,1965-01-25;监事,时文芳,1972-07-04;董事长,宋慧玲,1976-08-03;监事,徐韶鑫,1978-02-13; | 监事,陈建忠,1970-02-0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1975-11-28; | 2016-10-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监事,曹海,******;监事,李俊文,******;监事,时文芳,******;董事长,宋慧玲,******;监事,徐韶鑫,******; | 监事,陈建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锐,******; | 2016-10-30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150404******2222,姓名:宋慧玲 | 证件号码:640102******0032,姓名:王锐 | 2016-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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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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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4634906*****.com | ****833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7781585*****.com | 0953-****210 | - | 74 |
联系人共 12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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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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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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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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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美英、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793号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纳美英违约金5041元,限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23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纳美英返还购房款75619元,双倍返还购房款1326343元; 四、驳回纳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73元,由上诉人纳美英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3元,由上诉人纳美英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7-01 |
黄亮、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民申1246号 | 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 被申请人 | 2022-04-18 |
杨凡、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民申1322号 |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4-18 |
吕某、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宁03民再4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205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22-03-30 |
尤某、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宁03民再5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209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22-03-30 |
黄亮、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再39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207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22-01-21 |
杨凡、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再38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247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 被申请人 | 2022-01-21 |
宁夏润泽清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8853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润泽清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3民终9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6元,由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9-29 |
黄某1与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2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4元,由上诉人黄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7-0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杜某1、杜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宁0302民初4385号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元,减半收取2306元(实缴23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负担 | 被告 | 2021-06-29 |
银川市兴庆区东石工艺礼品商行与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民初4908号 | 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东石工艺礼品商行支付货款1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25 |
银川市兴庆区美木黄金家私经销部与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执4036号 | 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美木黄金家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1-06-25 |
银川市兴庆区美木黄金家私经销部与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104民初54号 | 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美木黄金家私经销部货款3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6-08 |
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宁0302执1397号 |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周某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周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5-25 |
刘某与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302民初1808号 |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2元,由刘某负担 | 被告 | 2021-05-25 |
上诉人郭宁与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31 |
上诉人尤艳忠与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20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8元,由上诉人尤艳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31 |
上诉人杨凡与被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2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8元,由上诉人杨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31 |
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宁03民终36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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