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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红缨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王邓红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8-11-27
  • 办公地址: 汉川市城隍镇中大道中段10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邓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红缨幼儿园、汉川红缨、红缨、汉川红缨幼儿园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Hanchuan Hongying Kindergarte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984MA496TKJ7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96TKJ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984000085910
  • 登记机关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23
  • 营业期限 2018-11-27~
  • 注册地址 汉川市城隍镇中大道中段108号
  • 国标行业 教育->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
  • 专业行业 教育/文具/乐器->公办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文具/乐器->早教->幼儿园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邓红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 3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卫生许可)-卫健委 2022-03-23
经营范围变更 营利性幼儿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项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幼儿园外托管服务;托育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2-03-23
法定代表人变更 翁清海 倪银铭 2022-03-04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翁清海;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翁清海;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倪银铭;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倪银铭;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22-03-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46****460 455482*****.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46****460 134698004*****3.com - - 86
向姗姗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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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邓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鄂09民初134号 一、被告汉川市红缨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17923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幼儿园主体楼外侧使用“ 北京红缨幼儿园连锁”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幼儿园大门招牌使用“北京红缨幼儿园连锁”的标识; 二、被告汉川市红缨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北京红缨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汉川市红缨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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