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勇明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6-28
-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勇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莆商、莆商供应链、江苏莆商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Pusha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6790405634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0405634
- 曾用名 南京莆商钢材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7000042274
- 登记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2
- 营业期限 2006-06-28~2026-06-27
-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2号1069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物流运输->物流服务、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8号,于2006年06月28日在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供应链管理;化工产品、钢材、钢板、建材销售;脚手架租赁、安装、施工;土建、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投资管理、劳务信息服务;大宗建材网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美霞 | 自然人股东 | 1900.00万元 | 47.50% |
陈勇明 | 自然人股东 | 2100.00万元 | 5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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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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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8号 |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2号1069室 | 2019-07-25 |
名称变更变更 | 南京莆商钢材有限公司 | 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4-05-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钢材、钢板、建材销售;脚手架租赁、安装、施工;土建、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投资管理、劳务信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供应链管理;化工产品、钢材、钢板、建材销售;脚手架租赁、安装、施工;土建、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投资管理、劳务信息服务;大宗建材网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201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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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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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海关 | 3201962938 | 2009-12-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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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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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8、2019 | - | - | 869510*****3.com | 025-8****00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06****717 | *****3.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06****717 | *****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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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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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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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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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廊坊市圣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苏0106执异134号 | 驳回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 | 2020-12-09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庄世致、被告庄秀春、被告陈青秀、被告庄秀珠、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11178号 | 一、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99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5.52%计算)、逾期罚息(以99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账款(中国人民银行质押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2285738000279831897)在115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庄世致抵押的南京市折价或拍卖、变实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197.2万元和140.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庄世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陈青秀、庄秀珠抵押的南京市、变实所得价款在226.6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陈青秀、庄秀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庄秀春抵押的南京市、变实所得价款在125.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庄秀春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216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上述欠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3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与陈勇明、庄世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恢903号 |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3-14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与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02民初5237号 | 一、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借款本金9989175.6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1210593.9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并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赔偿律师费391795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有权以被告庄亚宏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产(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栖字第××号)在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308万元范围内,以及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3301-3312室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字第210073545号)在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8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庄世致、王冬,陈勇明、陈美霞、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4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96349元,由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明、庄世致、王冬、陈美霞、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庄亚宏共同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勇明、庄世致、王冬、陈美霞、中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庄亚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常勋、戴玉标、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苏0106执异73号 | 驳回案外人陈文忠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8-06-19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叶常勋、戴玉标、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11134号 | 一、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499.9999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按年利率5.52%计算)、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期内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其对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554.3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叶常勋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室房屋在11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戴玉标抵押的南京市幕府西路×室房屋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7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1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11122号 | 一、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本金4329691元,以及截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633443.57元,合计人民币4963134.5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对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账款1097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戴玉标抵押的南京市XX西路9号09幢1单元902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7308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戴玉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建联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106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26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优奇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票据质权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5918号之一 |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2-16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莆商公司)、被告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全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3576号 | 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04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 被告 | 2016-12-14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莆商公司)、被告南京全凯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全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3579号 | 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045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 被告 | 2016-12-14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广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中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艺公司)、被告江苏莆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莆商公司)、被告南京欧杭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欧杭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苏0111民初3578号 | 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2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 被告 | 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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