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罗遵荣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5-25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郫县安德 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蜀府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8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遵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满江红、满江红食品、四川满江红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24574632816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463281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24000044745
- 登记机关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30
- 营业期限 2011-05-25~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火锅底料、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豆瓣酱、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泡菜、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甜面酱、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火锅、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
- 公司简介 四川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 “郫县豆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制作展示基地,被授权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使用证,拥有蜀酱历史文化馆、目前国内先进的发酵制曲基地和先进的无菌化阳光晒场,拥有郫县豆瓣三次发酵专利技术。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过公司全体员工9年的坚持不懈努力,公司于2011年斥资1.8亿,占地25亩在郫县安德镇川菜园区打造了一所两馆三基地:西华大学食品安全研究所;满江红企业文化展馆、蜀酱历史文化馆;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展示基地、满江红食品科技生产基地、满江红城市农夫庄园。2011年10月根据“成都一号工程”郫县项目指挥部的指令将“郫县豆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制作展示基地搬迁至唐昌镇战旗村。公司注册商标有:“蜀府”、“红浪轩”、“满江红”、“蜀府演义”,蜀府郫县豆瓣把古蜀酱文化和郫县豆瓣传统工艺与现代酿造技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红浪轩吸吮着古井的灵气,传承着祖先的智慧,必将璀璨于华夏饮食文化的花园。公司主要经营郫县豆瓣、泡菜、甜面酱、复合调料的生产与销售,其中主导产品蜀府豆瓣品种规格已达到100余个,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罗遵荣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罗艳平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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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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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 | 罗艳平,*** | 2018-11-30 |
其他变更 | - | 罗艳平,*** | 2018-1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方便食品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30 |
投资人变更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方便食品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30 |
经营范围变更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方便食品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1-30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2017-10-26 |
住所变更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2017-10-26 |
住所变更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2016-11-09 |
地址变更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 | 成都市郫县安德镇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蜀风路68号 | 2016-11-09 |
其他变更 | / | 汤静波,*** | 2016-05-31 |
联络员备案 | / | 汤静波,137****5193 | 2016-05-31 |
股东信息变更 | 调味料(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9月15日)、酱(凭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7月2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9日)。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蔬菜;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2015-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调味料(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9月15日)、酱(凭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7月2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9日)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蔬菜;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2015-08-24 |
投资人变更 | 调味料(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9月15日)、酱(凭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7月2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9日)。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蔬菜;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调味料、酱、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 2015-08-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蔬菜初加工;销售:蔬菜;食品研究与开发。 | 调味料(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09月15日)、酱(凭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7月29日)、蔬菜制品(酱腌菜)的生产、销售(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9日)。农产品及蔬菜初加工、销售;蔬菜;食品研究与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2013-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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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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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青关 | 5101969283 | 2013-11-11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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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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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7971738 | - | - | - | 028-8****73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9164276*****.com | 028-8****293 | - | 74 |
董晓雄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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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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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遵荣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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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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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星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川0681执2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30 |
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川0117执保455号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功云、陈明英、罗遵荣、汤伟、罗艳华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功云、陈明英、罗遵荣、汤伟、罗艳华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功云、陈明英、罗遵荣、汤伟、罗艳华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功云、陈明英、罗遵荣、汤伟、罗艳华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320万元为限额。 六、冻结申请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支行0223××××1181账户存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30 |
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伟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川0117执保456号 | 一、对被申请人汤伟、罗艳华、罗遵荣、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罗艳平、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陈明英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汤伟、罗艳华、罗遵荣、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罗艳平、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陈明英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汤伟、罗艳华、罗遵荣、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罗艳平、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陈明英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汤伟、罗艳华、罗遵荣、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罗艳平、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陈明英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850万元为限额。 六、冻结申请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支行0223××××1181账户存款2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30 |
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明英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川0117执保453号 | 一、对被申请人陈明英、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汤伟、罗艳平、罗艳华、罗遵荣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明英、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汤伟、罗艳平、罗艳华、罗遵荣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明英、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汤伟、罗艳平、罗艳华、罗遵荣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明英、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郫县满江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汤伟、罗艳平、罗艳华、罗遵荣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250万元为限额。 六、冻结申请人成都蜀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郫都支行0223××××1181账户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6-30 |
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诚鑫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1民终1551号 |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2-06-01 |
四川金星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川0681民初3158号 | 被告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星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报酬172916.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72916.8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保全费1390元,合计3274元,由被告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实际履行中一并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3-02 |
胡先吉、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82执3686号 | 中止(2021)川0182民初5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2-31 |
四川金星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0681财保265号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申请人四川金星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1-12-07 |
唐道生、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17民初10042号 | 一、被告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道生支付货款人民币200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200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道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6元,由被告满江红公司承担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唐道生承担人民币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2-07 |
泸州市诚鑫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1)川0117财保49号 |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名称为“满江红”注册号为“1743451、8112128、15426680、18555553”的注册商标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诚鑫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项无正文 | 被申请人 | 2021-11-24 |
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明英罗遵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渝0192民初16275号 | 准许原告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30 |
刘新生、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24财保76号 |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549818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成都郫县支行,账号:43×××94) 二、将申请人刘新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69元,由申请人刘新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被申请人 | 2019-10-28 |
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资阳牧歌食品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 | (2018)川2002财保12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75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账户43×××94),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林龙金在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皇龙支行62×××89账户资金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09元,由申请人资阳牧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09-17 |
成都九叶椒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满江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08民初6551号 | 准许原告成都九叶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 被告 | 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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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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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2051012400001130 | 2020-03-23 | 2020-12-31 |
排污许可证 | 91510124574632816D001Q | 2019-10-06 | 2022-10-05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19510124A4006418 | 2019-08-26 | 2019-12-31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330FSMS1900004 | 2019-07-10 | 2022-07-0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XNSJ18Q10016R0S | 2018-11-16 | 2021-11-15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15FSMS1700031 | 2017-02-28 | 2020-02-27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5101240013062 | 2016-11-21 | 2021-11-20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0351012400130 | 2016-07-25 | 2021-07-2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0616Q100048R0S | 2016-01-15 | 2018-09-15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70014E21088R0S | 2014-10-14 | 2017-10-13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5101 0307 0583 | 2014-09-05 | -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15FSMS1400009 | 2014-01-03 | 2017-01-02 |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认证 | 01-CCAI(川)13-0015 | 2013-11-17 | 2016-11-1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70013Q10793R0S | 2013-04-16 | 2016-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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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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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jhsp.com | scmjhsp.com | 蜀ICP备10026926号-1 | 2018-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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