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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

  • 法人: 张好书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时间: 2001-10-11
  • 办公地址: 兴文县万寿镇普照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好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建设煤矿、兴文建设煤矿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528209398814J
  • 纳税人识别号 511528209398814
  • 组织机构代码 2093988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528000006824
  • 登记机关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23
  • 营业期限 2001-10-11~
  • 注册地址 兴文县万寿镇普照村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原煤。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属于原煤企业。地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万寿镇普照村电话:(移动电话、8860045)。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曾皓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张好书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曾皓 出资额:5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张好书 出资额:5000.000000万人民币; 出资方式:个人财产出资 2023-11-23
经营范围变更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销售煤炭;低浓度瓦斯安全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轴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11-23
投资人变更 3000万人民币 5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3-07-04
投资人变更 5000万人民币 3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1-01-22
股东信息变更 5000万人民币 3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1-01-22
经营范围变更 煤炭采掘、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和洗选业;销售煤炭;低浓度瓦斯安全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09-09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 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范围:煤炭采掘、销售 2015-10-22
联络员备案 姓名:曾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人住所:;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姓名:赵倩;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联络人住所:;联络人联系电话:***;联络人移动电话:***;联络人电子邮件:710807158@qq.com;邮政编码:; 2015-10-22
财务人员变更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 姓名:万登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28738238@qq.com; 2015-10-22
其他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采掘、销售 2015-10-22
其他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销售(仅限扩能工程中出煤)(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销售 2014-04-0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及方式:煤炭销售(仅限扩能工程中出煤)(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经营范围及方式:煤炭销售 2014-04-0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仅限技改、扩能工程煤有效期至2012年06月30日)。行业代码: 0610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仅限扩能工程中出)(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行业代码: 0610 2012-07-10
投资人变更 投资方名称: 曾皓;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10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曾皓; 出资额: 5000; 百分比: 10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2011-12-28
其他变更 120 5000 2011-12-2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筹建(有效期至2011年0320日)。行业代码: 0610 经营范围: 煤炭销售(仅限技改、扩能中工程煤,有效期至2012年0630日)。行业代码: 0610 2011-07-07
注册资本变更 120.00 5000.00 2010-12-28
其他变更 120 5000 2010-12-28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方名称: 曾皓;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10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曾皓; 出资额: 5000; 百分比: 100;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2010-12-28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煤炭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02月28日)。行业代码: 0610 经营范围: 煤炭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103月20日)。行业代码: 0610 2010-09-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831-****045 - 72
曾** - - - 0831-****045、0831-****162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1147663*****.com 0831-****045 - 74

联系人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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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民初2975号 准许原告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保全申请费1408元,由原告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1-08-31
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民初2975号之二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8-31
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82民初2975号之一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1776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8元,由申请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4-29
罗国品与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川1528民初385号 一、原告罗国品与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2019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210.20元、检查费308.7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13718.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14
陶友贵与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川1528民初1871号 一、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友贵医疗费5071.14元,肺功能检查费681元,合计人民币5752.1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15
陶友贵、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川15民终84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陶友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5-15
四川省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6)川1528民初421号 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新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整合扩能工程的监理费余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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