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王延顺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2-18
- 办公地址: 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延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鑫盛、靖宇鑫盛、鑫盛绿色食品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0622696125150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612515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0622000003719
- 登记机关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8-26
- 营业期限 2009-12-18~2020-12-31
- 注册地址 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西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谷物磨制->其他谷物磨制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矿泉水、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果汁、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蓝莓干、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
- 公司简介 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是速冻玉米、蓝莓果、毛豆、速冻蔬菜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籍怀玉 | 自然人股东 | 1200.00万元 | 20.00% |
王延顺 | 自然人股东 | 4800.00万元 | 80.00% |
王希亮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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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1000.0000 | 6000.0000 | 2014-08-26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6000.00 | 2014-08-2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0000 | 6000.0000 | 2014-08-2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农副产品收购、甜玉米种植、加工、收购、销售 冷冻甜玉米、山野菜。冷冻海产品、禽类、肉类、蓝莓及冷藏蓝莓果汁、饮料、酒类收购 销售 | 农副产品收购、甜玉米种植、加工、收购、销售 冷冻甜玉米、山野菜。冷冻海产品、禽类、肉类、蓝莓及冷藏蓝莓果汁、饮料、矿泉水、酒类收购 销售 | 2014-08-18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200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3-05-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希亮,监事[退出]王延顺,执行董事 | 籍怀玉,监事[新增]王延顺,执行董事,经理 | 2013-05-06 |
其他变更 | 2010-06-07 | 2020-12-31 | 2013-05-06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退出]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200(+60%)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3-05-06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13-12-07 00:00:00 | 2020-12-31 00:00:00 | 2013-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200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3-05-06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2013-12-07 | 2020-12-31 | 2013-05-06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希亮,监事;王延顺,执行董事 | 籍怀玉,监事;王延顺,执行董事,经理 | 2013-05-06 |
经营范围变更 | 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225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2-03-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 | - | 2012-03-26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225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2-03-26 |
期限变更 | 300.0000 | 1000.0000 | 2012-03-2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0.0000 | 1000.0000 | 2012-03-26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225万元; | 股东名称:籍怀玉出资额:125万元;,股东名称:王希亮出资额:75万元;,股东名称:王延顺出资额:800万元; | 2012-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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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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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960600 | - | - | - | 010-6****600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59****338 | ltg72229*****6.com | - | - | 83 |
籍怀玉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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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延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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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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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强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杭江商初字第3256号 | 一、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胡万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万强逾期利息人民币3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万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由原告胡万强负担人民币317元,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2 |
王明达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沪0109执671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4-03 |
胡万强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杭江商初字第3255号 | 一、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归还原告胡万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支付原告胡万强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18000元(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九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由原告胡万强负担人民币682元,由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负担人民币1278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20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 被告 | 2018-10-31 |
胡佳慧、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4执2557号 | 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7-09-15 |
胡佳慧、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4执255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7-04 |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总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王艳丽、高华、籍怀玉、王文花、王永和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长执字第340号 |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923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6-12-29 |
张凤艳申请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5)靖执字第35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2 |
烟台市福山聚氨酯材料厂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吉0622执207号 | 终结(2015)靖民二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20 |
庄惠萍与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6)吉民终2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庄惠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10-31 |
白山市浑江区翁泉村仁合纸制品厂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吉0622执170号 |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翁泉村仁合纸制品厂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25 |
姜伟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5)靖执字第696号 | 姜伟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25 |
方铭新与王延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靖执字第668号 | 申请执行人方铭新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21 |
高喜堂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吉0622执173号 | 终结(2015)靖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0-08 |
庄惠萍与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长民二初字第17号 | 驳回原告庄惠萍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庄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30 |
胡万强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杭江商初字第3256号 | 一、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胡万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万强逾期利息人民币3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万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元,由原告胡万强负担人民币317元,被告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6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7-26 |
胡福初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2民初1202号 | 准许原告胡福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胡福初负担,退还原告胡福初66.5元 | 被告 | 2016-07-21 |
胡满初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2民初1201号 | 准许原告胡满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胡满初负担,退还原告胡满初66.5元 | 被告 | 2016-07-21 |
胡荷初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102民初1203号 | 准许原告胡荷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胡荷初负担,退还原告胡荷初66.5元 | 被告 | 2016-07-21 |
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与被申请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 | (2014)靖民确字第36号 | 确认申请人张艳、崔伟光、徐华昌、徐威、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1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人 | 2016-07-20 |
周跃琪诉王延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吉0622民初105号 |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 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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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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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2206 1101 0218 | 2015-09-24 | 2018-08-0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15Q10690R0S | 2015-06-09 | 2018-06-08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500176 | 2015-01-13 | 2015-12-07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500160 | 2015-01-13 | 2015-12-07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400370 | 2014-02-28 | 2014-12-07 |
有机产品(OGA) | 115OP1400371 | 2014-02-28 | 2014-12-07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6912Q13509R0M | 2012-12-11 | 201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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