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士撑
- 注册资本: 90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05-23
- 办公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3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士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浙商置业、浙商、普洱浙商
- 注册资本 90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050.00万元
- 英文名 SIMAO ZHESHANG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0800787380819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7380819
- 曾用名 普洱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思茅市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700100001322
- 登记机关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0-28
- 营业期限 2006-05-23~
- 注册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36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企业资产管理商,经营范围包括商务运营;旅游资源开发;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室内外装潢;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其它商务服务业;置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凭有效的《许可证》、《资质证》开展生产经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4.75% |
徐士撑 | 自然人股东 | - | 6.63% |
徐亲密 | 自然人股东 | - | 48.62%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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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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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4000万人民币;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400万人民币; | 2021-10-28 |
投资人变更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4000万人民币;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400万人民币; | 2021-10-28 |
联络人员变更 | 张绍华 *** 备案手机:*** | 许思娟 *** 备案手机:*** | 2018-04-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50万人民币 | 9050.0000万人民币 | 2017-03-09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50万人民币 | 9050.0000万人民币 | 2017-03-09 |
实收资本变更 | 5050万人民币 | 无 | 2017-03-09 |
股东信息变更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4000万人民币; | 2017-03-09 |
投资人变更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4000万人民币; [新增] | 2017-03-0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4050万人民币;徐士撑 出资 600万人民币;徐亲密 出资 4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4000万人民币; | 2017-03-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09 |
财务负责人 | - | 张才芳 | 2016-04-05 |
经营期限 | 2006-05-23~2016-05-22 | 2006-05-23~ | 2015-09-18 |
期限变更 | 2006-05-23~2016-05-22 | 2006-05-23~ | 2015-09-18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06-05-23~2016-05-22 | 2006-05-23~ | 2015-09-18 |
住所变更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中路16号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36号 | 2015-05-06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中路16号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36号 | 2015-05-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名称: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532700100007348 登记机关:云南省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认缴额:1500.0000 其中非货币认缴:0.0000 实缴额1500.0000 其中非货币实缴额:0.0000 | 股东名称: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532700100007348 登记机关:云南省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认缴额:4050.0000 其中非货币认缴:0.0000 实缴额4050.0000 其中非货币实缴额:0.0000 | 2013-11-20 |
其他事项备案 | 2500.0000 | 5050.0000 | 2013-11-20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登记机关:云南省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缴额:1500.0000其中非货币认缴:0.0000实缴额1500.0000其中非货币实缴额:0.0000 | 股东名称:普洱市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登记机关:云南省普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缴额:4050.0000其中非货币认缴:0.0000实缴额4050.0000其中非货币实缴额:0.0000 | 2013-11-20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2500.0000 | 5050.0000 | 2013-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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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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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 | 0879-****111 | - | 71 |
- | - | - | - | - | - | 70 |
徐士撑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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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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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农产品批发市场2#商业街 | 招标公告 | 商业街 | 云南-普洱 | - | 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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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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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天使轮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 | 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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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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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惟、金嘉红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云08民终387号 |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李宇惟、金嘉红违约金26679.95元; 三、驳回上诉人李宇惟、金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被上诉人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上诉人李宇惟、金嘉红负担4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70元,由被上诉人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上诉人李宇惟、金嘉红负担9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6-08 |
梁玉香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0802民初2541号 | 一、解除原告梁玉香与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玉香退还购房首付款126000.00元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利息10080.00元,共计13608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以未退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玉香支付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租金1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00元,减半收取1640.00元,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5 |
毛德燕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云0802民初504号 | 一、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德燕返还入会费5万元并支付退卡补偿金1500元。 二、驳回原告毛德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毛德燕负担多诉部分350元,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8 |
邓洪菊、游顺先等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云0802民初170号 | 一、原告邓洪菊、游顺先与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9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PE2015100802262),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邓洪菊、游顺先办理“普洱老街·复兴农贸广场一期”第1幢XX号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邓洪菊、游顺先支付违约金34215元。 三、驳回原告邓洪菊、游顺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邓洪菊、游顺先负担490元(多诉部分),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3 |
李发萍、李辉等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0)云0802民初786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李发萍、李辉与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二、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李发萍、李辉购房款239493.00元、赔偿原告李发萍、李辉利息损失15437.35元,共计254930.35元; 三、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发萍、李辉支付违约金23949.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8.00元,减半收取1939.00元。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3 |
周彬、路绍云等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0802民初964号 | 准许原告周彬、路绍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周彬、路绍云负担 | 被告 | 2020-03-31 |
王元、王海等与徐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云08民初412号之六 | 驳回王元、王海、王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告 | 2019-12-31 |
王元、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云民终73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50元,退还王元、王海、王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2-19 |
周彬、路绍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民申1945号 | 驳回周彬、路绍云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11-28 |
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15)思民初字第1790号 | 准许原告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思茅镇平原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 被告 | 2019-07-03 |
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思民初字第874号 | 一、由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以及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215167.33元。在此之后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4.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王霞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公司所有的云J×××××路虎揽胜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被告王霞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在原告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够有效、充分实现抵押权时,则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王霞、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一次性向原告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7900元、公证费1800元。 五、驳回原告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王霞、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9-04-18 |
刘明与周宇洪、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云0802民初3047号 | 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84元,减半收取28792元,由原告刘明负担 | 被告 | 2019-04-18 |
柴露容、李国民等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5)思民初字第1707号 | 准许原告柴露容、李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5.00元,减半收取12317.50元,由原告柴露容、李国民负担 | 被告 | 2019-04-18 |
周彬、路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8云民终7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彬、路绍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2-27 |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33948号 | 一、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 二、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2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被告 | 2018-10-12 |
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5)思民初字第1205号 | 驳回原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9 |
黄某某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 (2016)云0112民初3634号 | 一、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普洱市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普洱市慈善会、普洱摩柯传媒有限公司、昆明丰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8.68元,免予收取 | 被告 | 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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