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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贾廷峰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4-23
  • 办公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贾廷峰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鑫凯、河南鑫凯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Xinkai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4763104086A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4763104086A
  • 组织机构代码 76310408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000100040519
  • 登记机关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13
  • 营业期限 2008-03-06~2023-02-02
  • 注册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摩托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三轮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老年代步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车、工具/机械/仪器->建工机械平台->专用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市奔康三轮车厂,创建于1995年6月,是一家专业生产全封闭三轮、四轮摩托车和全封闭三轮、四轮电动车的知名企业。公司位于九省通衢商都郑州。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公司占地90000余平方米,现有员工三百余人,其中高科技人员30人,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摩托车生产,检测线及国内先进的电泳烤漆生产线等先进设备及技术研发中心。公司以“先做人,后做事,做好人,造好车”为己任,始终坚持“用质品塑人品,用人品造新品”的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加强企业管理,强化产品质量,使企业水平不断升级,产品档次不断提高。公司竭诚欢迎各界人士及海内外朋友携手合作,共谋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海莽 - - 100.00%
贾芳金 - - 100.00%
贾廷峰 自然人股东 - 90.00%
姚化占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的批发兼零售。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活动板房的批发兼零售;活动板房安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14-08-30
地址变更 郑州市南外环与107交叉口 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 2014-08-30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 2014-08-30
地址变更 郑州市南外环与107交叉口 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 2014-08-2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的批发兼零售。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活动板房的批发兼零售;活动板房安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14-08-26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 2014-08-26
变更 郑州市南外环与107交叉口 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2号 2014-08-26
经营范围变更 电动助力车及配件的销售;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研制生产与销售(凭有效资质正经营);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项目,未获准前不得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的批发兼零售。 2012-06-12
期限变更 2012-03-30 2023-02-02 2012-03-16
主要人员变更 贾廷峰;贾芳金;陈海莽; 贾廷峰;贾芳金;姚化占; 2011-03-21
股东信息变更 贾芳金:100%;贾廷峰:800%;陈海莽:100%; 姚化占:100%;贾廷峰:900%; 2011-03-21
经营范围变更 电动助力车及配件的销售;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研制、生产与销售(凭有效资质正经营)(以上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前不得经营) 电动助力车及配件的销售;农用正三轮摩托车(限农用)研制、生产与销售(凭有效资质正经营);太阳能设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前不得经营) 2009-06-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姚化占 监事 - - - - 79
贾** - 1320****320、1370****383 4712581*****.com、130146799*****.com 0371-6****685 - 88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890****383 4712581*****.com - - 86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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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贾芳金 总经理 -
贾金山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贾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执2669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贾娜、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林超峰、贾廷峰、姚春灵、姚化占、尚秀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0-07-1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与贾娜、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12604号 一、被告贾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5日为6351.93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贾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林超峰、贾廷峰、姚春灵、姚化占、尚秀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4717元,由被告贾娜、河南鑫凯实业有限公司、林超峰、贾廷峰、姚春灵、姚化占、尚秀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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