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徐良高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4-12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8号22栋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欧亚达Ayd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良高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通玺、通玺商务、武汉通玺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00737508861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08861
- 曾用名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欧亚达汉口家居有限公司 武汉市欧亚达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00000115404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06
- 营业期限 2002-04-12~
- 注册地址 *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302号大东门批发交易市场内1栋1层1-107号门面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建材连锁、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建材连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
- 公司简介 介绍:&&&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地处: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江汉区银河里66号,这里路网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我们主要经营场地租赁市场管理等。我们内部组织机构完整,根据经营生产需要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设置多个职能部门。我们深知人才是企业的资本,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大门对所有有志于发展事业的人敞开着。&&&目前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展呈现良好局面。今后我们将继往开来,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再次努力奋斗。我们以热情、专注、高效、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服务,我们将自己定位成“与客户共同发展、并肩前进的同路人”。欢迎你与我们建立业务往来,电话:02750535931。&&&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未填写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136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金桂 | - | - | 20.00% |
聂园珍 | 自然人股东 | - | 48.00% |
武汉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48.00% |
武汉市欧亚达徐东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 | - | 0.00% |
欧亚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48.00% |
徐良高 | 自然人股东 | - | 52.00% |
徐良喜 | - | - | 52.00% |
徐建刚 | - | - | 47.00%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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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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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8层 | *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302号大东门批发交易市场内1栋1层1-107号门面 | 2022-09-06 |
经营范围变更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9-06 |
期限变更 | 20 | 长期 | 2022-03-16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国辉(监事)、徐剑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丁国辉(监事)、徐良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2-02-24 |
负责人变更 | 徐剑申 | 徐良高 | 2022-02-24 |
负责人变更 | 徐良高 | 徐剑申 | 2021-07-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桂森(监事)、徐良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丁国辉(监事)、徐剑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7-13 |
负责人变更 | 徐良高 | 徐剑申 | 2021-07-12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桂森(监事)、徐良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丁国辉(监事)、徐剑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1-07-12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18-08-31 |
负责人变更 | 徐良华 | 徐良高 | 2018-08-31 |
地址变更 | 江汉区常青街银河里66号 | 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8层 | 2018-08-31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具批发零售;场地租赁;停车服务;物业管理;国内广告代理及发布;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31 |
名称变更变更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18-08-30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具批发零售;场地租赁;停车服务;物业管理;国内广告代理及发布;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30 |
负责人变更 | 徐良华 | 徐良高 | 2018-08-30 |
投资人变更 | 徐良喜:52%;欧亚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 | 徐良高:52%;聂园珍:48%; | 2018-08-30 |
其他变更 | 徐良喜:52%;欧亚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 | 徐良高:52%;聂园珍:48%; | 2018-08-30 |
地址变更 | 江汉区常青街银河里66号 | 江汉区复兴村特1号8层 | 2018-08-30 |
投资人变更 | 徐良喜:52%;欧亚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 | 徐良高:52%;聂园珍:48%; | 201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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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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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辉 | 监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 | - | 70 |
熊** | - | - | - | 027-8****230 | - | 71 |
联系人共 2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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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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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良喜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徐良喜 徐良喜,江西丰城人,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EMBA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湖北省家具协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家具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湖北家居商会副会长等,现任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获得武汉地区“第四届杰出青年提名奖、优秀企业家奖”、“2000年度轻工业行业先进工作者”、“省优秀非公有 |
徐建刚 | 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董事长 | 徐建刚,欧亚达创始人徐良喜之子,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现任欧亚达商业控股集团董事长、总裁。曾获湖北省新经济领军人物奖、武汉市杰出企业家、武汉新势力十佳青年企业家、2018年中国十大家居年度CEO、武汉五一劳动奖章、杰出贡献企业家等殊荣。 |
徐良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徐良喜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徐良喜 徐良喜,江西丰城人,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EMBA学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湖北省家具协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家具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湖北家居商会副会长等,现任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获得武汉地区“第四届杰出青年提名奖、优秀企业家奖”、“2000年度轻工业行业先进工作者”、“省优秀非公有 |
彭辉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 彭辉-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介绍 彭辉与欧亚达家居荣誉: 欧亚达家居是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家居装饰业商会副会长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家具协会副会长单位;欧亚达家居还被评为中国品牌市场、中国家具十佳渠道品牌、改革开放30年中国建材流通风云企业。 |
徐良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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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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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1325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25505793.28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07565元,由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878元,被告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68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55298.38元,由被告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负担864元,由被告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3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宏尚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2-06-01 |
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湘0111执126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3-09 |
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湘01民终3575号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 二、限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残值损失743023.36元、赔偿设备残值1098529.32元; 三、限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残值损失396806.98元、赔偿设备残值586662.72元; 四、限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残值损失763503.23元、赔偿设备残值1128807.96元; 五、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设备残值损失(共计2814000元),向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限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95818.5元、房屋占用费2063879元,赔偿免租期损失1157315.33元; 七、限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53226.59元、房屋占用费1102151.06元,赔偿免租期损失618028.63元; 八、限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80935.18元、房屋占用费2120623.46元,赔偿免租期损失118913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驳回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40341元,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反诉费125670.50元,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反诉费76662.50元,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反诉费128145元,合计470819元,由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7066.1元、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负担113837.5元、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67287.4元,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5628元。本案二审本诉受理费89396元,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反诉费93076元,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反诉费57152元,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反诉费95061元,合计334685元,由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1840元、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负担85021元、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0896元,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928元。本案鉴定费100000元,由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5 |
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赣01执28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09 |
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初565号 | 一、案涉《蓝天郡商业用房及附属设施、场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租金3719034元; 三、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占用费为3273330元; 四、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770168元; 五、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第四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00元,由江西民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南昌欧隆家居有限公司、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在缴费时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05 |
洛阳高新申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豫0303民初3311号 | 本案按洛阳高新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6-17 |
龚进新与徐燕芳、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赣0981民初3897号 | 第19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龚进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计人民币316281.93元,扣除已支付74000元垫付医疗费,还应承担242281.93元。 第19原告龚进新应返还被告徐燕芳已垫付医疗费96900.98元和车辆维修费等3050元。共计99950.98元,此款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履行义务时,从应付给原告龚进新各项赔偿款中直接扣减给付被告徐燕芳。 综上一、二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付给原告龚进新各项赔偿款142330.95元,应付给被告徐燕芳已垫付原告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计人民币99950.9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龚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2元,由原告龚进新负担1302元,由被告徐燕芳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告 | 2020-04-01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润五江置业有限公司、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湘0111民初1283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施设备折价费2814000元及装修残值1142000.1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459445.42元及违约金84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051525.69元及违约金42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719524.17元及违约金8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0341元,能顺湘公司反诉受理费79540元,湘汇能源公司反诉受理费48356元,鸿沃公司反诉受理费81070元,合计3493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负担59722.8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9861.4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722.8元,本案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湖南省湘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鸿沃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07-11 |
武汉通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南能顺湘物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湘01民终6160号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 上诉人 | 2019-07-11 |
卫全法与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李克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鄂0111民初2353号 | 一、被告程文赔偿原告卫全法各项损失55910.10元; 二、被告李克雄赔偿原告卫全法各项损失7918.35元; 三、驳回原告卫全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程文负担130元,被告李克雄负担20元,由原告卫全法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01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游德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鄂0103民初8674号 | 一、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德峰支付2016年4月工资642元; 二、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游德峰支付2014年销售提成121652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8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游德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鄂01民终459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7-11-17 |
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与天津建喜达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2127号 | 准许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负担 | - | 2017-08-21 |
刘艳旺与程华球、闵任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6)鄂0106民初5870号之一 | 准许原告刘艳旺撤回对被告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 - | 2017-05-08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畅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2017)津01民辖终3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7-02-23 |
杨焕平与武汉市金喜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6)鄂0111财保297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金喜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焕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 2016-10-13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津01民终210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523元,由上诉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6-09-29 |
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4965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249500.59元,并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923元、原告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92.3元,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130.7元,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7-01 |
胡贵玲与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87号 | 准许原告胡贵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胡贵玲负担 | - | 2016-05-24 |
肖国桃与武汉欧亚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088号 | 准许原告肖国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1091元由原告肖国桃负担(已付本院) | - | 2015-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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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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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2020)赣01民初5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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