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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邓晓勤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6-06
  • 办公地址: 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1至4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邓晓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联都国际、邵阳联都国际
  •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1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oyang Liandu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2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500682817447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2817447
  • 曾用名 邵阳市联都波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500000007186
  • 登记机关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30
  • 营业期限 2008-06-06~2028-06-05
  • 注册地址 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1至4楼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其他食品零售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食品/酒水/零食->烟草雪茄烟具->雪茄、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邵阳市联都波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城宝庆邵阳,邵阳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金利综合楼,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经营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邵阳企业管理及投资咨询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176.00万元 56.00%
段文晟 自然人股东 294.00万元 14.00%
姜珍丽 自然人股东 630.00万元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2股东实际出资2100.0 3股东实际出资2100.0 2013-05-06
地址变更 邵阳市联都国际大厦五楼 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联都国际大厦-1至4楼 2012-08-16
投资人变更 邓晓勤出资 630.00000万元 人民币;唐璐出资 840.00000万元 人民币;姜珍丽出资 630.00000万元 人民币 姜珍丽出资 630.00000万元 人民币 ;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 1470.00000万元 人民币 2012-08-16
经营范围变更 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营销策划商务咨询、商业企业管理服务、品牌代理;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销售 日用百货、纺织品日用化妆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的销售;商业企业管理服务、品牌代理、企业策划、营销策划、商务咨询(不含证券、金融、期货信息咨询)。 2012-08-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1-07-13
投资人变更 3股东实际出资100.0 3股东实际出资2100.0 2011-07-13
经营范围变更 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营销策划、商务咨询、商业企业管理服务、品牌代理的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后经营)。 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营销策划、商务咨询、商业企业管理服务、品牌代理;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销售 2011-06-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唐璐 监事 - - - - 79
- - - - ****822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387****822 - - - 81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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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桂1102执620号 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0-29
申请人张华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大执字第269号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 2016-09-20
肖建国与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邵中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肖建国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4-19
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友谊联都商城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姜珍丽、罗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邵中执字第49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珍丽银行存款10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市友谊联都商城有限公司、罗爱国银行存款6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西湖桥南头西侧联都国际一楼南面左侧权证号为邵房建字第T0018520号,总面积为245.8平方米的门面、位于邵阳市北塔区汽车北站西侧阳光花园住宅小区A栋产籍号为15254350-002-0559,权证编号为邵房建字第T0016725,房号为0001007、0001006、0001003、0001001、0001008、0001002、0001005、0001004号共8间,总面积为665.49平方米和位于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84#地阳光花园小区B5栋产籍号为15254350-002-0665,权证编号为邵房建字第T00025053,房号为0001001、0001004、0001005、0001008、0001009、0001002、0001003、0001006、0001007、0001010、0001011、0001012号共12间,总面积为755.0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1-14
申请执行人肖思琴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邵中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肖思琴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9-24
请执行人张华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邵中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富与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9-24
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友谊联都商城有限公司、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珍丽、罗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63号 解除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解除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珍丽于2011年12月14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被告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被告姜珍丽偿还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被告邵阳友谊联都商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05531.1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27日,顺延照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被告罗爱国对本判决书第五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爱国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阳友谊联都商城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西湖桥南头西侧联都国际一楼南面左侧245.8㎡门面(权证号:邵房建字第T0018520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姜珍丽未偿还的1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及被告邵阳市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偿还的5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魏源路84#地阳光花园小区B5栋001001至0010012共计12间门面总面积755.04㎡的房产和该小区A栋001001至001008共计8间门面总面积665.49㎡的房产(权证号:邵房建字第T0025053号、T0025054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5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70元,被告联都国际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负担41000元,被告邵阳友谊联都友谊商城公司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被告姜珍丽负担6000元,由原告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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