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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开心园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金家华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4-22
  • 办公地址: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家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开心园食品、鹤壁开心园、开心园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
  • 英文名 Hebi Kaixinyuan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603688158067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5806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603197403137
  • 登记机关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22
  • 营业期限 2009-04-22~
  • 注册地址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海韵购物广场办公楼一楼西第一间)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糕点、面包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蛋糕
  • 公司简介 鹤壁市开心园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具体地址位于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原办公二楼),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们主要经营蛋糕.面包,熟肉销售,并以共赢、开创经营理念,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和周到的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金家华 自然人股东 300.00万元 100.00%
金勇 - - 0.00%
潘伯清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10 长期 2018-06-22
地址变更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原粮食局办公二楼)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海韵购物广场办公楼一楼西第一间) 2018-06-22
期限变更 10 长期 2018-06-22
投资人变更 金勇;[退出 金家华;[新增 2016-08-05
股东信息变更 金勇; 金家华; 2016-08-05
法定代表人变更 金勇 金家华 2016-08-05
股东信息变更 金家华;金勇; 金勇; 2016-01-14
投资人变更 金家华;金勇; 金勇; 2016-01-1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01-14
投资人变更 金家华;金勇; 金勇; 2016-01-12
股东信息变更 金家华;金勇; 金勇; 2016-01-1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1130 1151 2016-01-12
股东信息变更 潘伯清;金勇; 金家华;金勇; 2015-12-03
投资人变更 潘伯清;金勇; 金家华;金勇; 2015-12-03
投资人变更 金勇:53.33%;金家华:46.66%; 潘伯清;金勇; 2014-11-10
股东信息变更 金勇:53.33%;金家华:46.66%; 潘伯清;金勇; 2014-11-10
期限变更 2013-06-23 2018-06-23 2013-06-25
地址变更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 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原粮食局办公二楼) 2013-06-25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2009-12-30 00:00:00 2013-06-23 00:00:00 2010-08-2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0-08-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21 - 1863****022 1171729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860****122 11717293*****.com - - 86
金** 监事 1503****313 - - - 93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金家华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开心园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豫0602民初59号 一、被告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7.5‰计算后扣除已支付利息22700元;自2019年1月5日起逾期利率按月息11.2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鹤壁市开心园食品有限公司、陈均佐、金家华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鹤壁市中佳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开心园食品有限公司、陈均佐、金家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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