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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如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7-10
  •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丈八北路19号丈八工业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如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尚雅、西安尚雅、尚雅食品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Xi'an Shangya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610103673289646J
  • 纳税人识别号 610103673289646
  • 组织机构代码 67328964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10100100091105
  • 登记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9-29
  • 营业期限 2008-07-10~
  • 注册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18号富秦大厦5层内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糕点、面包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蛋糕、餐饮/小吃/甜点->茶饮糖水甜点->甜品店
  • 公司简介 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是西安一家具有欧式风格的食品加工、销售企业,成立于2007年9月,产品包括切片面包系列,蛋糕系列,甜品系列,起酥系列及派系列等多种烘焙食品,现已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生产、管理团队。公司注册销售品牌伯爵工房目前已拥有20间零售门店,遍布西安各区。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伯爵工房在原有基础上,成功推出数十种新系列,百余款新产品,并将烘焙幸福的味道这一理念融入千家万房。伯爵工房秉承全球如一的宗旨,我们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具有营养价值、健康态度、经典口感、新鲜美味的优质食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徐如 自然人股东 15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变更 - 办理换照业务 2014-09-29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乳制品)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乳制品)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5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014-09-29
主要人员变更 秦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徐如,证件号码:*****************X,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徐如,证件号码:*****************X,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敏,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12-06-29
股东信息变更 秦亮认缴225实缴225|徐如认缴1275实缴1275|单位:万元 徐如认缴1500实缴1500|单位:万元 2012-06-29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13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1151 2012-06-29
股东信息变更 秦亮认缴90实缴90|徐如认缴510实缴510|单位:万元 秦亮认缴225实缴225|徐如认缴1275实缴1275|单位:万元 2011-11-18
注册资本变更 600.00 1500.00 2011-11-18
实收出资变更 600.000000 1500.000000 2011-11-18
股东信息变更 秦亮认缴30实缴30|徐如认缴170实缴170|单位:万元 秦亮认缴90实缴90|徐如认缴510实缴510|单位:万元 2011-11-09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600.00 2011-11-09
实收出资变更 200.000000 600.000000 2011-11-09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78日)。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乳制品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425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2011-05-23
地址变更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西侧丈八工业园**号 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号富秦大厦*层内 2011-05-23
其他变更 610113 610103 2011-05-23
负责人变更 巩琳 徐如 2010-10-28
股东信息变更 巩琳认缴90实缴90|巩克认缴110实缴110|单位:万元 秦亮认缴30实缴30|徐如认缴170实缴170|单位:万元 2010-10-28
主要人员变更 巩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巩克,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秦亮,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徐如,证件号码:*****************X,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0-10-28
主要人员变更 巩克,证件号码:******************,职位:董事长兼总经理|巩琳,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巩琳,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巩克,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2010-04-30
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内容】 糕点(烘烤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7月8日)。 2010-04-30
负责人变更 巩克 巩琳 2010-04-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徐**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1399****088 - 029-8****355 - 92
张敏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如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巩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5)雁民初字第02560号 一、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偿还200886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8866.6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巩克、徐如、马院妮、臧芙蓉对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若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有权对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21元,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巩克、徐如、马院妮、臧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2
关于渭南坤源现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徐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陕0103执160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6-11-07
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如、巩克、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未执字第00025-1号 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10-14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巩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6)陕0113执844号之一 本院(2016)陕0113执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06-24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巩克、徐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莲执裁字第00382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3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待公告期满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5-12-27
申请执行人周雪艳与被执行人巩克、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徐如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5)莲执恢裁字第00211号 我院(2015)莲执字第006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5-12-27
张保灿与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未执字第535-1号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1-05
申请执行人周雪艳申请执行徐如、巩克、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4)莲执字01712号 我院的(2014)莲执字第01712号案件执行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5-08-27
原告刘秀连与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碑民初字第00463号 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秀连货款20813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422元,由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秀连已预交,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应同上款一并付给原告刘秀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5-07-14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徐如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5)雁执证字第00002号 驳回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强制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03-26
原告西安康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碑民初字第03845号 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康特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933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被告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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