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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柳夫金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12-20
  • 办公地址: 吴江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柳夫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华盈、苏州华盈、华盈陈列展示系统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Suzhou Huaying Display System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0905869931X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869931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4000350664
  • 登记机关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7-08
  • 营业期限 2012-12-20~2032-12-19
  • 注册地址 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展示柜、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品牌设计
  • 公司简介 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成立,公司位于江苏省 苏州市 吴江市,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柳惠芳 自然人股东 - 30.00%
柳夫金 自然人股东 - 7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0512-6****388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890****065 hanswengqianh*****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0512-6****388 - 71

联系人共 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柳夫金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与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509执恢1171号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97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8-08
391苏州塔芙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09执恢391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8-08-16
48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柳夫金、柳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509执4825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7-06-2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柳夫金、柳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苏0509执4823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7-06-28
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与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吴江执字第4735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 2016-07-28
上海通豪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吴江执字第480号 本院(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15-08-24
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与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097号 被告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货款22245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源鑫五金模具商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告 2015-08-24
苏州塔芙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258号 被告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塔芙尔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4641.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XXX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苏州华盈陈列展示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 被告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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