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
- 法人: 刘春华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 成立时间: 2006-12-26
- 办公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5甲7-14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春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6600170932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1-06
- 营业期限 2006-12-26~
- 注册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5甲7-14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烟草制品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其他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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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华 | 经营者 | - | - | - | -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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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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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6)辽01民初705号 | 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45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329元,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龙华乐商行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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