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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高峰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5-15
  • 办公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栖路97号郑东国际产业园88A栋5楼5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安通运力、安通、安通运力供应链、郑州安通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34175541XN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034175541XN
  • 组织机构代码 34175541X
  • 曾用名 郑州安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99000097268
  • 登记机关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4-27
  • 营业期限 2015-05-15~
  • 注册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栖路97号郑东国际产业园88A栋5楼501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由拥有多年物流、快递、车队管理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团队发起,专注于郑州市内同城配送、河南省内支线调拨、全国干线长途运输,为各大物流、快递、电商平台及仓储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车辆运力供应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峰 自然人股东 - 70.00%
许蒲 - - 0.00%
芮校雷 自然人股东 - 3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李娟娟:70%;[退出]史承轩:30%;[退出 高峰:70%;[新增]芮校雷:30%;[新增 2021-04-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娟娟、史承轩 高峰、李娟娟 2021-04-27
地址变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睿智花园33栋26号商铺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栖路97号郑东国际产业园88A栋5楼501室 2021-04-27
负责人变更 史承轩 高峰 2021-04-27
股东信息变更 李娟娟:70%;史承轩:30%; 高峰:70%;芮校雷:30%; 2021-04-27
联络员备案 - 高峰 2021-04-27
经营范围变更 供应链管理服务;产品包装服务;人工装卸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消费性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包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04-27
联络人员变更 - 高峰 2021-04-27
主要人员变更 李娟娟、史承轩 高峰、李娟娟 2021-04-27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2019-05-17
经营范围变更 供应链管理服务;产品包装服务;人工装卸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消费性汽车租赁。 供应链管理服务;产品包装服务;人工装卸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消费性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 2019-05-17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 2019-05-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许蒲 史承轩 2018-07-16
其他变更 李娟娟;许蒲; 李娟娟:70%;史承轩:30%; 2018-07-16
股东信息变更 李娟娟;许蒲; 李娟娟:70%;史承轩:30%; 2018-07-16
主要人员变更 许蒲、李娟娟 李娟娟、史承轩 2018-07-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许蒲、李娟娟 李娟娟、史承轩 2018-07-16
投资人变更 李娟娟;许蒲; 李娟娟:70%;史承轩:30%; 2018-07-16
注册资本变更 30.00 200.00 2017-07-18
名称变更 郑州安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7-07-1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许** - 1333****629 24549226*****.com - - 86
高**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393****048、1333****629 - - - 9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93****048 antongyun*****3.com - - 86

联系人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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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高峰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市县邮路旺季运输外包项目(二次)单一来源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市县邮路旺季运输外包项目 河南-南阳 - 2023-08-30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区内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中标公告 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 运输业务外包服务 河南-南阳 - 2023-02-1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区内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中标公告 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 运输业务外包服务 河南-南阳 - 2023-02-16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1 1 - 2023-02-17
2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 1 - 2023-02-1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谢志文与盘大伟、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0103民初10517号 一、被告盘大伟应支付原告谢志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纸尿裤费用等共计819763.88元; 二、被告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谢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9元,由被告盘大伟负担5341元,原告谢志文负担2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1
原告王海亮与被告马海旭、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0102民初5537号 (2019)豫010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4行中“原告治疗康复项目费用为:医疗费51029.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53729.01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付(已经赔付),剩余42729.01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补正为“原告治疗康复项目费用为:医疗费51029.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53729.01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限额内予以赔付(已经赔付),剩余43729.01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2019)豫010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判决如下“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原告王海亮赔付42729.01元;”补正为“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原告王海亮赔付43729.01元;” 被告 2019-10-28
王海亮与马海旭、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0102民初5537号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王海亮赔付44342.2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向原告王海亮赔付42729.01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海旭赔付195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海亮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鉴定费2315.5元,共计3553.5元,由原告王海亮负担710元,被告马海旭、被告郑州安通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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