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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 法人: Quah I-Lin Anna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8-13
  •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机场河滨西路190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Quah I-Lin Anna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联合包裹、联合包裹物流、上海联合包裹
  • 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0~20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717883429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5717883429J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8342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581186
  • 登记机关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15
  • 营业期限 2008-08-13~2038-08-12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机场河滨西路1907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客户至上. 以人为本. 创新驱动.全世界最大的包裹递送公司的历史始于一个世纪前,公司的创始人以 100 美元的贷款开始了小型信使服务。我们发展成数十亿美元跨国公司的历程,反映了现代运输、国际贸易、物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历史。如今,UPS 是客户至上,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全球495,000 多名员工在 220 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陆路、铁路、航空和海运开展业务,推动公司前进。未来,UPS 将继续通过优质的服务和环境可持续性工作,引领行业发展和连接世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UPS PARCEL DELIVERY SERVICE 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TAN BOON TIAM Quah I-Lin Anna 2024-05-1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HO KAH MAY;张庶民 蒋骞;张庶民 2021-12-20
主要人员变更 HO KAH MAY;张庶民 蒋骞;张庶民 2021-12-20
主要人员变更 王怡伟 TAN SUAN CHOO 2021-10-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怡伟 TAN SUAN CHOO 2021-10-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TAYLORDOUGLASANTHONYMCGREGOR;HOKAHMAY HOKAHMAY;张庶民 2021-06-22
章程变更 2016-03-15章程备案 2021-06-11章程修正案 2021-06-22
主要人员变更 TAYLOR DOUGLAS ANTHONY MCGREGOR;HO KAH MAY HO KAH MAY;张庶民 2021-06-22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03-15章程备案 2021-06-11 章程修正案 2021-06-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Harld Johan Peters TAN BOON TIAM 2019-12-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顾震中;RobertDealHouckJR HOKAHMAY;TAYLORDOUGLASANTHONYMCGREGOR 2019-12-25
主要人员变更 顾震中;Robert Deal Houck JR HO KAH MAY;TAYLOR DOUGLAS ANTHONY MCGREGOR 2019-12-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邝国龙 黄俊 2018-05-30
主要人员变更 邝国龙 黄俊 2018-05-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莉;RobertDealHouckJR 顾震中;RobertDealHouckJR 2017-09-27
负责人变更 LOI TONG KIAM Harld Johan Peters 2017-09-27
主要人员变更 赵莉;Robert Deal Houck JR 顾震中;Robert Deal Houck JR 2017-09-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赵莉;WilfredoRamosSierra 赵莉;RobertDealHouckJR 2016-06-08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6-03-15 章程修正案 2016-06-08
主要人员变更 赵莉;Wilfredo Ramos Sierra 赵莉;Robert Deal Houck JR 2016-06-08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浦东海关 3122280219 2008-12-08 正常 2070-12-31 高级认证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cans*****s.com 020-8****924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wanghuiq*****s.com 020-8****888 - 73
TAN BOON TIAM 董事长 - - - - 79

联系人共 2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TAN BOON TIAM 董事长 -
黄俊 总经理 -
蒋骞 董事 -
张庶民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沪0104民初2879号 本案按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6-21
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天虹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津0319民初14818号 准许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2-03-31
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王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06-15
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44号 一、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866.95元; 二、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元2013年年终双薪4809.21元; 三、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元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中夜班津贴31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6-15
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宋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43号 一、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宋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9703.39元; 二、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宋斌2013年年终双薪4310.14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5-11
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马智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088号 原告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马智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30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5-11
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诉王超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02号 驳回申请人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540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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