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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阳建能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3-20
  • 办公地址: 安龙镇卉景社区紫薇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阳建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都江堰能兴、能兴、能兴纸业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81MA61RA708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1RA7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81000069335
  • 登记机关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30
  • 营业期限 2003-03-20~2028-03-19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安龙镇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加工纸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
  • 公司简介 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有着3000余年的建城史,故有“锦官城”之称的成都,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安龙镇,于2003年03月20日在成都市都江堰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颜洪玉 自然人股东 - 40.00%
阳建能 自然人股东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 - 阳建能,*** 2016-05-26
其他变更 / 阳建能,*** 2016-05-26
联络人员变更 / 阳建能,138****3832 2016-05-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1388****832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388****832 3971860*****.com - - 86
联** - - - 028-8****187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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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阳建能、成都金帛三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民终9207号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阳建能对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阳建能对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建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阳建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12-29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7)川0181行审13号 准予执行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都环罚字〔2017〕5号)。但申请人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滞纳金不能超过行政处罚罚款的本金数额。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 2017-12-20
原告成都金帛三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阳建能、颜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07民初6407号 一、被告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成都金帛三丰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11.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11.4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建能对被告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成都金帛三丰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颜洪玉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成都金帛三丰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共计217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能兴纸业有限公司、阳建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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