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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章军华
  • 注册资本: 22970.87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4-03-30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大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3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章军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浙江三弘、三弘国际羽毛、三弘
  • 注册资本 22970.87万元
  • 实缴资本 2.3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Multiglory International Feath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9609103894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0910389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81400004000
  •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2-02
  • 营业期限 1994-03-30~2056-12-03
  • 注册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大桥西侧1-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羽毛(绒)制品加工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Multi Glory Home Textiles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894J 2016-12-0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181400004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1038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09103894J 2016-12-02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羽毛、羽绒、禽兽皮毛,羽毛、羽绒制品,针梭织品及羽毛设备,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羽毛、羽绒、禽兽皮毛,羽毛、羽绒制品,针梭织品及羽毛设备,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等需专项审批的项目)***; 2013-12-18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羽毛、羽绒、禽兽皮毛,羽毛、羽绒制品,针梭织品及羽毛设备,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羽毛、羽绒、禽兽皮毛,羽毛、羽绒制品,针梭织品及羽毛设备,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等需专项审批的项目)***; 2013-12-1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3-08-07
期限变更 注册资本: 3400万美元; 实收资本: 340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羽毛制品; 股东: 三弘国际有限公司, 3400万; 组织机构: 洪铭熙 职务: 董事; 吕敏 职务: 董事; 章军华 职务: 董事长; 注册资本: 22970.8659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22970.8659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羽毛、羽绒、禽兽皮毛,羽毛、羽绒制品,针梭织品及羽毛设备,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 22970.8659万; 组织机构: 陈峰 职务: 监事; 章军华 职务: 执行董事; 张丽珍 职务: 经理; 2013-08-07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2200万美元; 实收资本:3400万美元;(+54.54545%) 2013-01-09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1-10-15
期限变更 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 实收资本: 1000万美元; 股东: 三弘国际有限公司, 1000万; 注册资本: 3400万美元; 实收资本: 2200万美元; 股东: 三弘国际有限公司, 3400万; 2011-10-15
实收出资变更 实收资本:760万美元; 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31.57895%) 2010-12-2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08-09-24
期限变更 注册资本: 700万美元; 实收资本: 700万美元; 股东: 三弘国际有限公司, 700万; 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 实收资本: 760万美元; 股东: 三弘国际有限公司, 1000万; 2008-09-24
章程变更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名董事。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董事。 2008-07-07
实收资本变更 实收资本: 630万美元; 注册号: 企独浙杭总字第007698号; 实收资本: 700万美元; 注册号: 330181400004000; 2008-06-2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慧 - - - - - 70
招** - - zhaoshang*****inadownfeather.com 0571-8****666 - 73
张** 经理 - zhanglizh*****inadownfeather.com - - 81

联系人共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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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109执1652号之一 终结(2021)浙0109执16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1-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1077号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14
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申请破产清算 (2019)浙0109破申38号 准许申请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申请人 2020-06-2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民初15612号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49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79605元、罚息1074667.50元、复利1558.27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5490万元及期内利息79605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2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89687.50元、罚息774843.75元、复利5319.05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6250万元及期内利息389687.50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445万元,支付期内利息90095.78元、罚息179143.88元、复利1229.98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445万元及期内利息90095.78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四、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400925元、罚息159862.50元、复利3323.57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期内利息400925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五、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94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405072元、复利3367.50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940万元及期内利息405072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六、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第二农垦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53、00××54、00××55、00××56、00××57、00××58、00××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XXX)第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四、六项债权以各抵押物所登记的债权数额为限(合计不超过最高额6945万元)优先受偿;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的2800万股股权就上述第二至六项债权在以最高余额8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九、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付款义务以最高余额16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付款义务以最高余额8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对上述第一至六项付款义务以最高余额10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戚建尔、钱珏美对上述第二至六项付款义务以最高余额12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戚建尔、钱珏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39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58元,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0338元,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戚建尔、钱珏美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戚建尔、钱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民初21502号 一、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044999.99元、复利23760.96元,并按年利率8.25%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期内利息1044999.99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1万元; 三、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06元,由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负连带责任。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2执2328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2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1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2执2327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2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1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9执11112号之五 终结(2017)浙0109执11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05
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2019)浙01民终439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缴纳2300元),由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8-2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执539号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上海吉思美家纺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04871437.2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章军华、上海吉思美家纺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8-2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执717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47691.53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111247691.53元的财产。 三、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惠州弘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8-21
杭州德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浙0109执1249号 冻结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0910389-4)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2#钞的存款人民币25408561.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8-0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与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2民初1920号 一、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44101461.55元,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1818419.6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4101461.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一村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2)第0300040号】及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一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1)第030001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61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负担3361.5元,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2713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与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2民初1919号 一、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4612745.82元,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167221.26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612745.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024%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3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1472元; 三、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本金14600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2元,由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章军华、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5-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103民初535号之一 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775元,减半收取1098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887.50元,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被告 2018-04-13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伊兰芝家纺(杭州)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17)浙0109民初17062号之一 准许原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兰芝家纺(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00元,减半收取59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900元,由原告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第三人 2018-04-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09民初20381号 一、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贷款本金33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668749.11元,截至2017年12月5日的复利4974.25元,以及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3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668749.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4375‰计算的复利; 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34元,由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章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04
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1民终2714号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0756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832.70元); 三、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章军华、黄伟芳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章军华、黄伟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4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5403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50元,由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负担195353元,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章军华、黄伟芳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68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12-20
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与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08)萧民二初字第659号 准许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负担 被告 2017-09-29
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6)浙0109执7603号之六、7605号之七 一、被执行人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建筑面积合计22502.0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21985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517.03平方米)、室内装修、地上附属物及面积16922.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纺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5)字第0300048号,内容详见浙房估萧字(2017)第0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Q7P70)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杭州大泓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从塘村、陈家塘村,建筑面积共计64991.11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56782.52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8208.59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7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36、00053589、00××07、00053588、00××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8)第0300015号,内容详见浙国房估萧字(2017)第0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的机器设备一批[内容详见浙中诚评报字(2017)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Q7P70)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9-2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301090128421 2016-06-13 2021-06-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2414Q2010643R4M-2 2014-05-08 2017-05-07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2414S2010167R2M-2 2014-05-08 2017-05-0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02414E2010242R4M-2 2014-05-08 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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