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张旭东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7-15
- 办公地址: 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86#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格茵gree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0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8
无角色
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旭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格茵、湖北格茵、格茵环保木业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200691754492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544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200020049188
- 登记机关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20
- 营业期限 2009-07-15~
- 注册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木塑地板
- 公司简介 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专门制造“green格茵”牌木塑产品的企业,并实现了跨国,跨地区运作。格茵公司聚集了十位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且专门从事高分子&&&材料&&&研究和木塑挤出模具设计、制造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还拥有一大批具备模具、木塑材料生产及销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格茵公司走过了八年从科研到成功开发格茵木产品的历程,其母体黄石金路模具有限公司八年来一直致力于木塑材料模具和木塑材料原料及木塑产品生产工艺的研究,曾为国内近80%的木塑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每年约500标准件&&&套&&&模具和原料配方及产品生产工艺的技术支持,并且走向了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是中国木塑专业委员会重点联系企业。格茵公司总投资8600万元人民币。现已与PT.LATRADE公司合作在印度尼西亚巴淡岛建立了月产5000吨(一期已建成月产2000吨)的原料生产基地(厂房&&&建筑&&&面积6000m2,生产线14&&&条&&&);在湖北武汉、湖北黄石和河北衡水已建成三个格茵木型材生产厂(总建筑面积24000m2,生产线总共29条);木塑模具制造中心、格茵木产品研发中心和格茵木产品检测中心均设在湖北黄石;格茵木营运中心设在湖北武汉。格茵公司现已开发出格茵木户外地板系列、室内地板系列、室外墙板系列、室内墙板系列、天花系列、百叶窗帘系列、木铝复合门窗系列、整体门系列、家具组合件系列、园林景观功能件系列等十大系列产品。同时由于格茵公司拥有专业模具设计、制造方面的条件,对市场需求的任何非标准型材均可快速生产出产品。格茵木产品一面市便以非凡的品质赢得市场,目前已被欧美、东南亚、澳洲共十三个国家认定为采购品牌,在国内已亮相北京奥林匹克场馆、奥利匹克森林公园、上海世博会场馆、金地、万科房地产等大型工程项目。格茵公司视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为企业生命,并深入到每一位格茵员工的心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秋生 | 自然人股东 | - | 51.00% |
张润农 | - | - | 51.00% |
张旭东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张俭 | - | - | 15.66% |
张亚东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刘梅英 | 自然人股东 | - | 39.00%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梅英:*%;张秋生:*%;张亚东:*%;张旭东:*%;张润农:*%;张俭:*%; | 刘梅英:*%;张旭东:*%;张亚东:*%;张秋生:*%; | 2015-10-20 |
注册资本变更 | 9000.00 | - | 2015-10-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刘梅英:13%;张秋生:17%;张亚东:1.66%;张旭东:1.66%;张润农:51%;张俭:15.66%; | 刘梅英:39%;张旭东:5%;张亚东:5%;张秋生:51%; | 2015-10-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润农[退出]张秋生[退出] | 张旭东[新增]张亚东[新增] | 2015-10-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润农 | 张旭东 | 2015-10-20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润农;张秋生; | 张旭东;张亚东; | 2015-10-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刘梅英;张秋生; | 张润农;张秋生; | 2015-02-02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 | 2015-02-02 |
投资人变更 | 张旭东:5%;张亚东:5%;刘梅英:39%;张秋生:51%; | 刘梅英:13%;张秋生:17%;张亚东:1.66%;张旭东:1.66%;张润农:51%;张俭:15.66%; | 2015-02-02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旭东:*%;张亚东:*%;刘梅英:*%;张秋生:*%; | 刘梅英:*%;张秋生:*%;张亚东:*%;张旭东:*%;张润农:*%;张俭:*%; | 2015-02-02 |
经营范围变更 | 木塑粒料及配方、木塑型材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零售木塑粒料、型材、制品及五金配件;建筑门窗制作及安装;相关产品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类)。(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 木塑粒料及配方、木塑型材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加工、生产;批发、零售木塑粒料、型材、制品及五金配件、钢材、建筑材料;建筑门窗制作及安装;模具、机械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及销售;相关产品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类)。(涉及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 2015-02-02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梅英;张秋生; | 张润农;张秋生; | 2015-02-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梅英 | 张润农 | 2015-02-0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变更 | 刘梅英 | 张润农 | 2015-02-02 |
负责人变更 | 张秋生 | 刘梅英 | 2014-1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亚东;张秋生; | 刘梅英;张秋生; | 2014-11-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亚东[退出]张秋生 | 刘梅英[新增]张秋生 | 2014-11-13 |
共 1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黄石海关 | 4202960127 | 2010-09-2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张** | - | 1597****956 | 31586121*****.com | - | - | 86 |
张** | 执行董事,经理 | 1366****757 | 5112334*****.com | 0714-****746、027-8****899 | - | 94 |
刘蛟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张旭东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民申278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1-13 |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鄂0204执463号之一 | 终结(2018)鄂0204执46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4 |
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204执208号之二 | 终结(2019)鄂0204执2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秋生、刘梅英、张旭东、张亚东、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19-10-31 |
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0203执59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441139元(含借款本金8700000元、利息4609600元、案件诉讼费50829元、执行费80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4-01 |
余波、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0203执498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刘梅英、张秋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482210元[含借款本金14408500元及利息128819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6日)、诉讼费921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690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144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洁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31 |
张润农、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0203执8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33464.3元及利息(利息部分按判决书计算方式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含案件受理费46790元、执行费378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30 |
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203民初717号 | 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万元; 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武汉招银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60.96万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5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829元,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8-01 |
余波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刘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203民初518号 | 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余波借款本金14408500元及利息12881900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6月6日,后续利息以1440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结之日止); 被告刘梅英、张秋生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6-25 |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鄂0204民初272号 | 冻结被告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范先成、刘梅英、吴时胜、张亚东、张旭东、张秋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8-04-26 |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鄂0204执553号 | 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张亚东、刘梅英、张秋生、张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2-30 |
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秋生、刘梅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204民初890号 | 1、被告张秋生、刘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672464.30元、支付逾期利息574491.5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8日,后续逾期利息以1672464.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旭东、张亚东对被告张秋生、刘梅英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22元,由被告张秋生、刘梅英、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旭东、张亚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秋生、刘梅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204民初890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生、刘梅英、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旭东、张亚东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申请人黄石东楚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7-11-27 |
张润农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203民初971号 | 一、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润农借款本金354.87863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金354.87863万元,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张润农与被告张秋生、刘梅英之间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有效; 三、被告张秋生、刘梅英在各自拥有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790元,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张秋生、刘梅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22 |
湖北皇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203民初1318号 | 一、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皇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6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8628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皇朝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73元,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20 |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鄂0204民初84号 | 一、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3909903.68元、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分段计算为:①自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之日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应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579759.58元;②以代偿款23909903.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张亚东、被告刘梅英、被告张秋生、被告张旭东分别在最高限额45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亚东、被告刘梅英、被告张秋生、被告张旭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号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或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或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河西大道××号科研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实现担保物权,可就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29450000元、8150000元、7700000元的最高额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上述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350元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亚东、被告刘梅英、被告张秋生、被告张旭东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3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10-27 |
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1823执277号之一 |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7-07-31 |
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607执1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7-01 |
黄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鄂0204民初84号 | 冻结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金路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亚东、被告吴刘梅英、被告张秋生、被告张旭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7-04-25 |
王宝新、黄太茂等与刘清涛、彭贵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鄂0203民初1054号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宝新、黄太茂、黄雪梅、黄太灿支付赔偿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7元,款汇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7-04-05 |
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1823民初2131号 | 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货款214460元,并承担自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13 |
共 2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