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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胡越
  • 注册资本: 123356.32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1-2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2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国泰基金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国泰君安资本管理、国泰君安
  • 注册资本 123356.32万元
  • 实缴资本 123356.32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569587360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9587360
  • 曾用名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000102517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8-09
  • 营业期限 2011-01-21~
  •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4B单元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权投资、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年01月21日,注册地址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401、402室 ,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99.19%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上海虹口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0.81%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董事备案 鲁洪;江伟;江四海;胡越;周盛 鲁洪;江四海;胡越;张华 2024-08-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江伟 胡越 2024-08-09
监事备案 古继红;李业成;张薇 张薇;古继红;夏震 2024-08-09
章程备案 - 2021-05-17章程备案 2021-05-17
主要人员变更 鲁洪;王晓波;江四海;江伟;周盛 江四海;鲁洪;江伟;周盛;胡越 2021-05-17
住所变更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401、402室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4B单元 2021-05-17
章程变更 - 2021-05-17章程备案 2021-05-17
董事备案 鲁洪王晓波[退出]江四海江伟周盛 江四海鲁洪江伟周盛胡越[新增 2021-05-17
章程备案 2021-05-17章程备案 2021-05-1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0-12-18
经营范围变更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020-12-18
章程变更 - 2020-12-11章程备案 2020-12-18
监事备案 吕生权[退出]张薇古继红 古继红李业成[新增]张薇 2020-12-18
主要人员变更 吕生权;张薇;古继红 古继红;李业成;张薇 2020-12-18
负责人变更 龚德雄 江伟 2020-12-18
主要人员变更 鲁洪;龚德雄;夏震;沈白 鲁洪;龚德雄;夏震;王晓波;江四海 2019-04-24
章程变更 2019-04-24章程备案 2019-04-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颜云龙;马陈莉;吕生权 吕生权;古继红;张薇 2019-04-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鲁洪 2018-08-01
主要人员变更 邓思聪;沈白;龚德雄;姚伟 龚德雄;沈白;鲁洪;夏震 2018-08-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zhangxiaoshuang0215*****jas.com 021-3****37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gjctzhg*****jas.com 021-3****884 - 73
吕生权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江伟 董事长 -
鲁洪 董事 -
胡炎 副总经理 -
胡越 董事,总经理 -
江四海 董事 -
周盛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毅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53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毅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31999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239840元;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6000元、201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住房补贴880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车贴49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2-25
韩鹛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68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韩鹛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9657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98594元;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41000元、201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174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住房补贴650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车贴35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25
裴炯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54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裴炯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08151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153995元;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49000元、2013年度绩效工资差额2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住房补贴750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车贴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25
张小勇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69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小勇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81749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95839元;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3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住房补贴650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车贴35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25
杨彬慧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657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彬慧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73500元;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36750元、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住房补贴702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车贴3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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