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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军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3-07-09
  •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峰阁钛业、峰阁、辽宁峰阁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FENGGE TITANIUM INDUSTRY GROUP CO.,LTD.
  • 参保人数 3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000752752010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52010
  • 曾用名 辽宁峰阁钛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00000493852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05
  • 营业期限 2003-07-09~
  •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新阳路4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线材
  • 公司简介 辽宁峰阁钛业有限公司企业简介:辽宁峰阁钛业有限公司是集钛材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钛设备制造及钛辅件的加工为一体的一站式专业公司。峰阁钛业主营钛及钛合金的板、棒、管、线材;生产钛设备,承担代购、代销、来料加工业务,并可根据用户对钛材的特殊要求,提供性能适合的钛材料,对军工、石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许珂宁 自然人股东 5400.00万元 18.00%
中经国联(深圳)商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1000.00万元 70.00%
阿凡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600.00万元 2.00%
周立强 自然人股东 105.00万元 0.35%
沈阳永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张军 自然人股东 - 9.65%
姜宏 - - 0.00%
下一代光智造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30000.00 2022-08-22
主要人员变更 1张舒监事;2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1王丽监事;2张舒监事;3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2022-08-22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2023-07-01 - 2022-08-22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色金属、五金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减振计开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及减震器的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型航空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信息软件技术发、转让、咨询和服务。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销售,金属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五金产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减振降噪备销售,减振降噪设备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造,金属结构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8-22
股东信息变更 1张军;2周立强; 1阿凡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中经国联(深圳)商务有限公司;3张军;4周立强;5许珂宁; 2022-08-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22-08-22
注册资本变更 9091.00 3000.00 2019-03-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史一宁董事兼总经理;2宋立新监事;3刘洋董事;4马振华董事;5郝斌董事;6张军董事长; 1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2张舒监事; 2018-04-03
投资人变更 1沈阳永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下一代光智造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张军;4周立强; 1张军;2周立强; 2018-04-03
经营范围变更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色金属、五金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减振器设计开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及减震器的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色金属、五金材料、家用电器、文化用品、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生产销售;减振器设计开发、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及减震器的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型航空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信息软件技术研发、转让、咨询和服务 2018-04-03
主要人员变更 1史一宁董事兼总经理;2宋立新监事;3刘洋董事;4马振华董事;5郝斌董事;6张军董事长; 1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2张舒监事; 2018-04-03
股东信息变更 1沈阳永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下一代光智造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张军;4周立强; 1张军;2周立强; 2018-04-03
联络员备案 - 刘洋 2018-04-03
财务负责人 - 刘洋 2017-12-27
投资人变更 1周立强;2张军; 1沈阳永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下一代光智造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张军;4周立强; 2017-12-27
股东信息变更 1周立强;2张军; 1沈阳永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下一代光智造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张军;4周立强; 2017-12-27
财务负责人 - 刘洋 2017-12-27
注册资本变更 3000.00 9091.00 2017-12-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张军执行董事;2高兰菲监事; 1刘洋董事;2马振华董事;3郝斌董事;4张军董事长;5史一宁董事兼总经理;6宋立新监事; 2017-12-27
主要人员变更 1张军执行董事;2高兰菲监事; 1刘洋董事;2马振华董事;3郝斌董事;4张军董事长;5史一宁董事兼总经理;6宋立新监事; 2017-12-2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浑南海关 2101960445 2005-02-25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1255170217 - - - 0512-5****217 - 71
孟** - 1330****338 - 024-2****807 - 86
巍** - 1890****882 lnfg*****na.com 024-2****807、024-2****808 - 84

联系人共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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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军 执行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辽宁峰阁钛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职工宿舍、专家楼挖填土方工程 招标公告 加工车间职工宿舍 挖填土石方施工工程 挖填土方工程 正版软件 辽宁 - 2008-07-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悦丰万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22)辽0291民初3801号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悦丰万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七日前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11-02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隆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与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13执恢39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9-29
崔晓东、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103执异337号 准许申请人崔晓东撤回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 2022-09-07
苏汉坚、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113执恢391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9-01
辽宁康达装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汉坚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2)辽0113执异100号 驳回异议人辽宁康达装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执行人 2022-08-03
张军、苏汉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辽0113执异49号 驳回异议人张军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22-04-20
张军、苏汉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辽0113执异50号 一、异议人张军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 二、解除对张军62×××59-0001账户医保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22-04-20
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兴隆高尔夫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辽0113执异48号 驳回异议人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22-04-20
辽宁竞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21)辽72执660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 2021-12-17
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103执异309号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复议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021-08-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103执913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6-29
丁宁、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辽0103执910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6-29
丁宁与张军、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辽0103民初997号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宁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丁宁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四、驳回原告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29元,由被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103民初12608号 一、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499500.69元; 二、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97850.9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军、李云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13×××43)内质押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军、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12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黔0302民初4944号 由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6233.0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56233.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40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8-21
辽宁竞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17)辽72民初769号 一、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竞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30日的仓储费813426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竞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4元(竞大物流已预交),由竞大物流负担1813元,由峰阁钛业负担10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0
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竞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19)辽民终121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1元,由峰阁钛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30
国家开发银行、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辽01执46号 终结(2019)辽01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 2019-12-24
申请执行人沈阳人和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105执3896号 - 被执行人 2019-12-17
原告沈阳人和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辽0105民初2005号 一、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人和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00元; 二、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人和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5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峰阁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人和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9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李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3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 GF201321000040 2013-06-27 -

网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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