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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余朝森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20
  • 办公地址: 贵港市八塘镇苏湾木业集约加工区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余朝森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贵港潮森、潮森、潮森木业
  • 注册资本 1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Xi GuiGang Chauson Wood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8006724667194
  • 纳税人识别号 450800672466719
  • 组织机构代码 672466719
  • 曾用名 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800200002684
  • 登记机关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8-01
  • 营业期限 2008-03-20~2028-03-20
  • 注册地址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湾村木业集约区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胶合板、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铝单板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秦岗 自然人股东 - 40.00%
余朝森 自然人股东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木松岭西区 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苏湾村木业集约区 2014-08-0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材加工与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胶合板、单板、家具、锯、木制品、圆棒加工与销售进出口贸易。 2014-08-01
投资人变更 姓 名: 黄相琼; 性 别: 女[2]; 住 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城区公路局宿舍;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6000; 核准日期: 2011-11-25; 占 百 分 比: 4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3;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6000; 出资时间: 2011-11-24;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余朝森; 性 别: 男[1]; 住 所: 广西贵港市贵城镇市公路局;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9000; 核准日期: 2011-11-24; 占 百 分 比: 6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5;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9000; 出资时间: 2011-11-24;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秦岗; 性 别: 男[1]; 住 所: 广西藤县太平镇正东街七组195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6000; 核准日期: 2012-07-04; 占 百 分 比: 4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6;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是[1]; 实缴出资额: 6000; 出资时间: 2012-07-04;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余朝森; 性 别: 男[1]; 住 所: 广西贵港市贵城镇市公路局;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9000; 核准日期: 2011-11-24; 占 百 分 比: 6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5;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9000; 出资时间: 2011-11-24; 余额交付期限: 2012-07-04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700 15000 2011-11-25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6420 9000 2011-11-25
其他变更 - *****5 2011-11-25
投资人变更 姓 名: 黄相琼; 性 别: 女[2]; 住 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城区公路局宿舍;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4280; 核准日期: 2011-11-21; 占 百 分 比: 4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3;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4280; 出资时间: 2011-11-17;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余朝森; 性 别: 男[1]; 住 所: 广西贵港市贵城镇市公路局;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6420; 核准日期: 2011-11-21; 占 百 分 比: 6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5;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6420; 出资时间: 2011-11-17;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黄相琼; 性 别: 女[2]; 住 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城区公路局宿舍;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6000; 核准日期: 2011-11-25; 占 百 分 比: 4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3;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6000; 出资时间: 2011-11-24; 余额交付期限: 姓 名: 余朝森; 性 别: 男[1]; 住 所: 广西贵港市贵城镇市公路局; 证件名称: 身份证[0]; 出 资 额: 9000; 核准日期: 2011-11-24; 占 百 分 比: 60; 出资方式: 货币; 证件号码:*;5; 是否外来人员投资: 否[2]; 实缴出资额: 9000; 出资时间: 2011-11-24; 余额交付期限: 2011-11-25
实收出资变更 10700 15000 2011-11-25
实收资本变更 4700 10700 2011-11-21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 - 6420 2011-11-21
其他变更 ??? 6420 2011-11-21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6420 2011-11-21
注册资本变更 4700.00 - 2011-11-21
实收出资变更 500 4700 2011-11-15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537100 2011-11-15
其他事项备案 537100 2011-11-15
注册资本变更 500.00 4700.00 2011-11-15
经营范围变更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木材加工与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木材加工与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 2011-06-13
经营范围变更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 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闲置土地出租(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厂房出租;林木种植;木材加工与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2010-03-24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gnjn gn 2010-03-2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贵港海关 4513960380 2011-06-1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1387****332 939055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29483951*****.com ****329 - 74
余** - 1339****323 133978563*****tmail.com 0775-****616 - 87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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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贵港市港南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1)桂0803民初513号 确认原告贵港市港南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数额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12-01
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嘉禾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803民初1529号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 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11-20
苏兆龙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577号 驳回原告苏兆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78元(原告苏兆龙已预交),由原告苏兆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787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3-10
黄文章、刘水兰等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576号 一、确认原告黄文章、刘水兰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本金190万元,利息3625512元; 二、驳回原告黄文章、刘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830元(原告黄文章、刘水兰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055元,原告黄文章、刘水兰负担96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583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3-09
卢瑞球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952号 确认原告卢瑞球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542960元。 案件受理费10478元(原告卢瑞球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47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1-15
梁达秋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579号 确认原告梁达秋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本金1630万元,利息2243.4万元; 案件受理费235470元(原告梁达秋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547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31
20-1606甘晓东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606号 一、确认甘晓东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本金10357884.64元,利息12555007.24元; 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原告甘晓东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由被告余朝森、黄相琼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513元(原告甘晓东已预交100000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朝森、黄相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0513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22
20-1582余维夫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582号 一、确认原告余维夫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利息1889409.42元; 二、驳回原告余维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82元(原告余维夫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04.68元,原告余维夫负担2897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78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 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21
20-1588余达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书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桂0803民初1588号 一、确认原告余达振对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利息2118535.73元; 二、驳回原告余达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28元(原告余达振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748.29元,原告余达振负担19379.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12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12-21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森弘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8执24号之一 一、查封被执行人余朝森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江北大道65号房地产[土地证编号:贵国用(2012)第0761号、贵国用(2012)第0762号;房地产编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 二、财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管护,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14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8执24号之四 终结本院(2017)桂08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4-14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8执24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1-14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8执2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1-14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佰仁、余红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桂0802执1534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2-20
贵港市湘益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金禾木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桂08民申15号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4-29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相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8民初30号 一、被告黄相琼应偿还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902746.97元、尚欠利息17152581.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3902746.9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相琼应向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15868元; 三、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朝森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734元,由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37元,由黄相琼、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朝森共同负担194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24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朝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桂08民初29号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68604.58元、尚欠利息22771867.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6968604.58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7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467120元; 三、被告余朝森、黄相琼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60元,由原告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54元,由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8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24
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苏湾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桂08民终1031号 一、维持贵港市港南区(2017)桂08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贵港市港南区(2017)桂08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项; 三、广西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广西贵港市交投矿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51207.46元; 四、驳回广西贵港市交投矿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850元(原告广西贵港市交投矿产有限公司已预交18740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交投矿产有限公司负担10869元,由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贵港市湘益木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金禾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泰昌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陆发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全泰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益桃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华松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南区双燕胶合板厂负担99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0元(潮森木业公司已预交),由广西贵港市交投矿产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由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00元。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950元和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办苏湾村委会预交的12337元由本院分别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 2018-12-28
广西贵港市潮森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802执428号之一 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4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50元,申请执行费30400元,全部未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13
刘少华、余潮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桂0803执29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07-2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8-29 (2019)桂08民再15号 物权保护纠纷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09 (2018)桂08民初29-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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