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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罗平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3-31
  • 办公地址: 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1栋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3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平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湖南佳世达、佳世达电业、佳世达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Jiashida Electric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1200593261045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1200593261045X
  • 组织机构代码 5932610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1200000043611
  • 登记机关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6-22
  • 营业期限 2012-03-31~2042-03-30
  • 注册地址 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1栋109、110、111号(中坡公园门口)
  • 国标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其他电力生产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冷气机
  • 公司简介 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黔滇门户全楚咽喉怀化,怀化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1栋109、110、111号(中坡公园门口),于2012年03月31日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电力综合开发;工业冷气机、通风设备、制冷设备、空调水冷机的生产及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怀化火力发电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罗平安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18.00%
秦隆桂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杨英友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18.00%
李泽亮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李来群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李中华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曾长春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曾伯亿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18.00%
易春玲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廖开基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廖今平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18.00%
周勇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吴志华 自然人股东 180.00万元 18.00%
向明喜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刘芸 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1.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谢佰家***备案手机:*** 罗莉***备案手机:*** 2016-06-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50****044 - - - 84
李泽亮 董事 - - - - 79
杨英友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泽亮 董事 -
杨英友 董事 -
曾伯亿 董事 -
易春玲 董事 -
周勇 董事 -
廖开基 董事 -
曾长春 董事 -
罗平安 董事长 -
李中华 董事 -
秦隆桂 董事 -
李来群 董事 -
刘芸 董事 -
廖今平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清华与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202执1556号 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执15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9-04
原告张清华与被告罗平安、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202民初1675号 一、被告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清华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清华利息(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8日计算至付清上述第一判项全部款项时止); 三、驳回原告张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湖南佳世达电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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