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江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江波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4-29
- 办公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4-1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江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路江、重庆路江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733951326X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95132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7007967070
- 登记机关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1-03
- 营业期限 2015-04-29~
- 注册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4-11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海空交通工具->飞机、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其他、百货/厨具/宠物、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陀螺
- 公司简介 重庆路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科技飞行航模产品开发为主导,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一批工程技术人才,具有较强的软件、硬件、结构设计开发及生产能力。公司主要致力于远程移动终端研发,同时紧紧围绕人性化多功能产品大市场进行战略研究。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骨干全部来自于国内、国际的通信技术企业,在飞行航模控制系统、电调、陀螺仪、结构设计(MD)、软件设计(SW)、生产研发制造(固定翼航模,直升机)测试(无人机)、品质保障(QA)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专属定制方案。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制订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产品发展路线,力图打造依靠创新的设计理念和完善的服务体系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袁学勇 | 自然人股东 | - | 18.00% |
江波 | 自然人股东 | - | 69.00% |
吴沁穗 | 自然人股东 | - | 13.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吴沁穗,江波 | 袁学勇,吴沁穗,江波 | 2015-11-03 |
股东变更(股权转让) | 吴沁穗,江波 | 袁学勇,吴沁穗,江波 | 2015-11-0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吴沁穗,江波 | - | 2015-11-0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 | 2015-1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沁穗 | 投资人信息变更 | 2015-1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数码产品、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遥控飞机模型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销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1-03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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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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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学勇 | 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572****494 | 379997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8、2019、2020 | - | 1871****133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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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江波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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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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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彬与江波,重庆路江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渝05民终618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高晓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上诉人 | 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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