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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宝山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2-17
  • 办公地址: 山西省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9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1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8

招标金额

37,536,900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宝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山西财政资产管理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56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00005888286X5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000005888286X5
  • 组织机构代码 05888286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000110111988
  • 登记机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07
  • 营业期限 2012-12-17~2062-12-17
  • 注册地址 山西省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9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会计、教育/文具/乐器
  • 公司简介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12月17日,注册地址在太原市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主要从事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6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建军、张丽、时光胜、张宝山、牛变珍、于开胜 张宝山、吴晋春、康艳、魏国勇、张青峰、王冉、赵慧、杨庆 2023-10-07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建军 张宝山 2023-10-07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建军 张宝山 2023-10-07
其他事项备案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公章刻制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统计证 2018-12-20
地址变更 山西示范区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山西省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91号 2018-12-20
其他变更 1 2018-06-26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太原市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山西示范区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2018-06-26
地址变更 太原市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山西示范区东渠路西二巷6号1幢C座14层 2018-06-2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26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6-26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牛变珍 张建军 2018-06-26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1 2018-06-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牛变珍 张建军 2018-06-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丽、时光胜、张宝山、刘培红、范玉冰、李国荣 张建军、张丽、时光胜、张宝山、牛变珍、于开胜 2016-11-3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丽、时光胜、张宝山、刘培红、范玉冰、李国荣 张建军、张丽、时光胜、张宝山、牛变珍、于开胜 2016-11-30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 经营性财政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30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李国荣 牛变珍 2016-11-30
主要人员变更 张丽、时光胜、张宝山、刘培红、范玉冰、李国荣 张建军、张丽、时光胜、张宝山、牛变珍、于开胜 2016-11-30
负责人变更 李国荣 牛变珍 2016-11-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3515628098 - - - 0351-****098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 - - sxczzc*****6.com 0351-****098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4750187*****.com 0351-****576 - 74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建军 总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于开胜 董事 -
张丽 董事 -
牛变珍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处置 中标公告 车辆处置 山西 - 2023-06-15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处置 招标公告 车辆处置 山西 2.90 2023-05-25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务车处置(丰田陆巡车) 中标公告 公务车处置 山西 - 2021-06-15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务车处置(丰田陆巡车) 招标公告 公务车处置 山西 - 2021-05-31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山西实美食品有限公司14.29%股权 中标公告 - 山西 50.00 2020-07-14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山西实美食品有限公司14.29%股权 招标公告 - 山西 50.00 2020-06-03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临汾海姿供气供热有限公司27.54%股权 招标公告 - 山西-临汾 1951.16 2020-06-03
山西省投资集团实业有限公司52%股权 招标公告 - 山西-太原 1699.63 2018-06-27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王喜红 1 1 - 2023-06-15
2 山西实美功能食品有限公司 1 1 50.00 2020-07-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7526号 驳回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22-04-08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晋执复226号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 2、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执行人 2022-02-10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晋执复222号 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执异97号执行裁定; 2、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2-02-10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晋01民初321号 一、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从2020年7月1日起算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2687500元即从2021年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月31日的违约金3771600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四、如果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质的山西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0万股股权,山西省医药集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50万股股权,山西省医药集团运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50万股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03元由被告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5743元,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1-05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鼎盛天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晋06执5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1-09-30
山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53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山西福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21-05-27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一: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福润家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733号 一、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308125元; 二、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8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山西福润家俱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质的编号00015250、存款金额250万元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晋中开发区银桥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福润家俱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5-27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初580号 一、被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5.7%支付从2016年2月25日起实际支付之日至的利息(截止到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为1090.125万元,核减已支付的利息2137500元后为876.375万元)。 二、被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5.7%的30%计算); 三、被告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四、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诉讼费368305.96元由二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26
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等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民终818号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告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按25.51%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按10.26%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按15.31%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清偿的328062.5元予以核减),被告太原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一、二、三项范围内按38.46%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48729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2299.1元由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71.99元,由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9771.99元,由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1-28
太原市三晋饭庄有限公司、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民终703号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告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按62.5%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熙然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按10.42%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澳华酒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按10.42%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市三晋饭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三项,第二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逾期罚息范围内按16.66%份额及第二项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逾期罚息205915.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熙然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澳华酒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三晋饭庄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428.65元,由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熙然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澳华酒业有限公司、太原市三晋饭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9.49元,由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09.49元,由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1-01-28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0105民初3726号 一、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96887.5元; 二、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2-25
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32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12-25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晋0105民初3720号 一、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8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核减已支付逾期利息237510元; 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07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8-31
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247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0-07-13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1123号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6元,退还被上诉人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2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0-07-13
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115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20-07-01
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民终116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20-07-01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9)晋0105民初5527号 一、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罚息483821.02元,复利13034.92元,合计7496855.94元,并支付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280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就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0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7-01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01民初1018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青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存款8909981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全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存款9223944.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顶好时尚商城有限公司存款28824498.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454623.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智慧我家社区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4596749.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以上第一项保全财产价值不足,执行第二、三、四、五项)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以上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1-14
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联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晋01民初720号 驳回山西省财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1-14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5-27 (2022)晋01民初75号 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晋民终8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审被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晋民终7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晋民终1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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