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曹华梅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1-19
- 办公地址: 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巴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曹华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迪庆宏鑫、宏鑫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Diqing Hongxin Commercial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3400MA6KAEYH4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KAEYH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3400000016206
- 登记机关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07
- 营业期限 2017-01-19~2039-01-18
- 注册地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康巴路2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烟草雪茄烟具->雪茄、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运动/户外/体育、餐饮/小吃/甜点、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银饰、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19日,注册地址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康巴路2号,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玩具、服装服饰、皮革制品、包装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农副产品交易;房屋租赁;餐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罗秋玲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杨继武 | - | - | 0.00% |
曹靖 | - | - | 0.00% |
曹华梅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唐振贵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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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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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和梅 *** 备案手机:*** | 蔡永祥 *** 备案手机:*** | 2022-06-15 |
股东信息变更 | 曹靖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罗秋玲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2022-01-07 |
投资人变更 | 曹靖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罗秋玲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2022-01-07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秋玲 | 曹华梅 | 2022-0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罗秋玲 | 曹华梅 | 2022-01-06 |
股东信息变更 | 罗秋玲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曹靖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2022-01-06 |
投资人变更 | 罗秋玲出资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出资300万人民币; | 曹靖出资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出资300万人民币; | 2022-01-0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20-06-19经营范围变更 | 2020-06-19 |
经营范围变更 | 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玩具、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包装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生鲜、床上用品、图书音像、箱包、粮油及制品、预包装食品、食盐、茶叶、酒水饮料、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珠宝、金银饰品、农副产品销售及网上销售;房屋租赁;餐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玩具、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包装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生鲜、床上用品、图书音像、箱包、粮油及制品、预包装食品、食盐、茶叶、酒水饮料、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珠宝、金银饰品、农副产品销售及网上销售;房屋租赁;餐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停车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食堂管理服务;会议会展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6-19 |
投资人变更 | 罗秋玲出资720万人民币;曹华梅出资80万人民币; | 罗秋玲出资2700(+275%)万人民币;曹华梅出资300(+275%)万人民币; | 2020-01-09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01-09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800万人民币 | 3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20-01-09 |
股东信息变更 | 罗秋玲 出资 72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80万人民币; | 罗秋玲 出资 2700万人民币;曹华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 | 2020-01-09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0-01-08注册资金 | 2020-01-09 |
实收出资变更 | 408万人民币 | 0.000000万人民币 | 2019-06-19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品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玩具、服装服饰、皮革制品、包装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农副产品交易;房屋租赁;餐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针织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玩具、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包装材料、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生鲜、床上用品、图书音像、箱包、粮油及制品、预包装食品、食盐、茶叶、酒水饮料、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珠宝、金银饰品、农副产品销售及网上销售;房屋租赁;餐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6-19 |
投资人变更 | 杨继武出资392万人民币;[退出]罗秋玲出资408万人民币; | 罗秋玲出资720(+76.47059%)万人民币;曹华梅出资80万人民币;[新增] | 2018-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汝芳[退出] | 和杰[新增] | 2018-1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继武 | 罗秋玲 | 2018-12-21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继武;罗秋玲; | 罗秋玲;曹华梅; | 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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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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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1398****165 | 1925089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838****296 | - | - | - | 81 |
罗秋玲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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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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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梅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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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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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素群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云34民终1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00元,由上诉人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3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夏冬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云34民终14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00元,由上诉人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3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年彬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云34民终13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00元,由上诉人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3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罗洪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云34民终1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00元,由上诉人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22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云34民终1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75.00元,由上诉人迪庆州宏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3-15 |
香格里拉市嘉鑫科技广告与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云3401民初1265号 |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市嘉鑫科技广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50元,由原告香格里拉市嘉鑫科技广告负担 | 被告 | 2021-05-31 |
石显明与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云34民初17号 | 驳回原告石显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573.00元,由原告石显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16 |
和建国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2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和建国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500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300.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程凤红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1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程凤红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020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40.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彭菊珍、张小燕等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6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彭菊珍、张小燕、张小梅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846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915.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殷川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5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殷川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4000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4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7800.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汪艳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4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汪艳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5282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5月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356.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李绍兰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3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李绍兰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576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40.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香格里拉市华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7号 | 被告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香格里拉市华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其收取的租金人民币120200.00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704.00元,由被告周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9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706号 | 驳回原告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4405.00元,由原告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3-19 |
黎湘球、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34民终12号 | 一、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17 |
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湘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736号 | 被告黎湘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风设备款人民币20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由被告黎湘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2 |
次里卓玛与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云3401民初629号 | 准许原告次里卓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00元,依法减半征收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次里卓玛负担 | 被告 | 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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