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雷猛飞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0-28
- 办公地址: 黄石市武汉路18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7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雷猛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黄石大拇指、大拇指食品、黄石大拇指食品、大拇指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20074179168X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17916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200020012859
- 登记机关 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26
- 营业期限 2002-10-28~
- 注册地址 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8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焙烤食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面包、食品/酒水/零食->饼干糕点酥饼->蛋糕
-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黄石市大拇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以生产高档“大拇指”为品牌的喜庆艺术蛋糕、现烤面包等为主经营项目。旗下拥有大拇指量贩式KTV、大拇指音乐餐厅等系列全资直营店。公司致力把好吃、时尚烘焙美食展现给广大消费者,努力创造时尚、健康、丰富的生活方式。公司规范化的管理,一流的生产规模。上班地点:武汉路、叁中、团城山、二中、理工、铁山、大冶,一线人员做满1年以上交2险。本公司长期招聘短期工,主要招聘时间段为端午、中秋、新年前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或进店内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潘建军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40.00% |
叶建华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60.00% |
雷猛飞 | 自然人股东 | 300.00万元 | 60.00% |
吴存全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40.00% |
雷长霖 | - | - | 51.66% |
解义华 | - | - | 51.66% |
梅丽芳 | - | - | 48.33% |
何红 | - | - | 48.33%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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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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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叶建华 | 雷猛飞 | 2024-06-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姓名:叶建华,职务:执行董事 | 姓名:雷猛飞,职务:执行董事 | 2024-06-2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名称:叶建华,认缴出资额:3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40-12-31;股东名称:潘建军,认缴出资额:2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40-12-31; | 股东名称:吴存全,认缴出资额:2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32-06-30;股东名称:雷猛飞,认缴出资额:3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32-06-30; | 2024-06-26 |
注册资本变更 | 650.00 | 500.00 | 2020-11-18 |
投资人变更 | 叶建华:46.1538%;潘建军:30.7692%;吴存全:23.0769%; | 潘建军:40%;叶建华:60%; | 2020-11-18 |
股东信息变更 | 叶建华:46.1538%;潘建军:30.7692%;吴存全:23.0769%; | 潘建军:40%;叶建华:60%; | 2020-11-1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9-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存全(执行董事)、何红(监事) | 叶建华(执行董事)、潘建军(监事) | 2020-09-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存全:100%; | 叶建华:46.1538%;吴存全:23.0769%;潘建军:30.7692%; | 2020-09-29 |
负责人变更 | 吴存全 | 叶建华 | 2020-09-29 |
投资人变更 | 吴存全:100%; | 叶建华:46.1538%;吴存全:23.0769%;潘建军:30.7692%; | 2020-09-29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存全(执行董事)、何红(监事) | 叶建华(执行董事)、潘建军(监事) | 2020-09-29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 | 650.00 | 2020-09-29 |
实收出资变更 | 1500 | 150.000000 | 2020-09-29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雷猛飞:*%;吴存全:*%; | 吴存全:*%; | 2019-09-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雷猛飞:51.6667%;吴存全:48.3333%; | 吴存全:100%; | 2019-09-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9-09-25 |
投资人变更 | 雷猛飞:51.6667%;吴存全:48.3333%; | 吴存全:100%; | 2019-09-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0 | 150.00 | 2019-09-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批发零售糕点。 | 食品技术开发;食品生产、批发零售;食品冷冻冷藏;普通货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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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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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 | 6133235*****.com | 0714-****78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390****307 | 12809171*****.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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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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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存全 | 执行董事 | - |
叶建华 | 执行董事 | - |
雷猛飞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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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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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鄂0281执67号 | 终结(2022)鄂0281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20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202民初2044号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1919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以应支付租金3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红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郑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5元,郑红负担3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26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张友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2民终1912号 | 准许上诉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1-21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鄂0203民初1135号 | 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376419.55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76419.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1月17日计算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0元,由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李浩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3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鄂02民终39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1-18 |
张友贵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202民初612号 | 一、确认原告张友贵与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楠竹林店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友贵给付房屋租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租金7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以租金7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以租金5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其中应核减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原告张友贵给付的20000元。 三、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友贵给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月5600元的标准计算的场地占用费,其中应核减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原告张友贵给付的10000元。 四、原告张友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张友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张友贵负担50元,被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1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雷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鄂1224执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1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吴泠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0202民初415号 |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2 |
余铉亮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鄂0202执203号之二 | 一、申请执行人余铉亮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2035.95元(含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9-03 |
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鄂02民初13号 | 准许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黄石市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07-3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鄂0202民初415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黄石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1×××83)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31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余铉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鄂0202民初1554号 | 准许原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9-30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鄂12民终9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8-31 |
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雷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鄂1224民初387号 | 限被告雷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欠款61665.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11572.47元(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日,余下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雷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8 |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桥英、孙健民间借贷一案 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8)鄂0202执8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桥英、孙健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63261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止期间的判决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3-3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长霖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7)鄂0202财保14号之一 | 解除被申请人吴泠铮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幢1605号房屋(黄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03-3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长霖等民事裁定书 | - | (2017)鄂0202财保45号 | 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户(账号:61×××83)上的资金30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12-30 |
黄开琳、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2执他70号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开琳与被执行人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猛飞民间借贷款纠纷[(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大冶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2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长霖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17)鄂0202执保75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路19号丙号厂房(黄房权证经字第××号)、黄金山工业新区钟山大道以南、王太路以东土地(大冶国用2012第0251040127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曾凤霞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城9-16号房屋(黄房权证2006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吴泠铮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幢1605号房屋(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7-11-27 |
黄开琳与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黄石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雷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鄂0202执恢115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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