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继东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5-08-02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北200米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继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万华车辆配件、天津万华、万华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Wanhua Vehicle Par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4777322199F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4777322199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221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4000025428
- 登记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7
- 营业期限 2005-08-02~2025-08-01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北200米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运输设备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火车
- 公司简介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总投资1500万元。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主要以冲压、模具制造、小型锻造为主。坐落于天津宝坻。公司占地面积70000平方米,公司目前共有4个厂房,厂房总占地面积达26000平方米,员工60多人。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致力于火车、汽车等冲压、锻造配件的生产制造,涵盖产品品种达200多种。公司也可根据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生产出不同的产品。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技术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的同时,全面开展了质量管理。“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的企业宗旨是公司为国内外用户服务的准则。完善的生产工艺及严格的生产管理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天津市蓟县华旭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致力于机械加工、模具制造。坐落于天津蓟县城关镇。现有员工100人,目前设备:铣床20台、车床16台、数控车床3台、摇臂钻床5台、线切割、平面磨床、外圆磨床、加工中心等。常年为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北京首都钢铁公司、北一机床厂等大型公司生产加工制造机械零件。一贯遵循顾客至上、质量第一、供货及时的原则,受到各合作单...主营:机械加工,模具制造,冲压件制造,双层车地板冲压件,热加工产品,热锻件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邢艳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王继东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通用机械零部件制造;模具加工;液压件制造;金属材料零售;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一般项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020-05-27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宝坻区 | 蓟州区 | 2019-07-16 |
工商所变更 | 空 | 官庄 | 2019-07-16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 | 官庄 | 2019-07-16 |
地址变更 | 天津市宝坻区火车站北7号 |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贾各庄村北200米 | 2019-07-16 |
期限变更 | 2015-08-01 | 2025-08-01 | 2015-07-30 |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 | 2015-08-01 | 2025-08-01 | 2015-07-30 |
许可信息变更 | 许可证名称: 无许可信息 | 空 | 2013-09-03 |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宝坻区火车站北7号;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火车站北7号; | 2013-09-03 |
许可信息 | - | 许可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013-09-03 |
住所 | 宝坻区火车站北7号 | 天津市宝坻区火车站北7号 | 2013-09-03 |
经营范围变更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通用机械零部件制造;模具加工;液压件制造;金属材料零售。(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通用机械零部件制造;模具加工;液压件制造;金属材料零售;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2013-09-03 |
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 | 2013-09-03 |
共 1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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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22-8****056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7 | - | 1382****46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 | 1990****527 | 913858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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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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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津0119执20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津0119执204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津01民终30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73元,由上诉人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0-23 |
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荣新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9)津01民终16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20元,由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10元,由天津荣新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08-29 |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津0119民初1600号 | 被告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定作款1774778.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7元(已减半),由被告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08 |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荣新佳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8)津0119民初13247号 | 一、被告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加工费款1278889.16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津荣新佳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55元,由被告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荣新佳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07 |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刘先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津0119民初9375号 | 对被申请人刘先君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8-10-09 |
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天津明佳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17)津0119民初655号 | 准许原告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30元,减半收取计17715元,由原告天津万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5-11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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