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 冯锦钊
- 注册资本: 507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时间: 2009-12-15
- 办公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6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锦钊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野村科技电器、广东野村
- 注册资本 507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7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600698139759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8139759
- 曾用名 河源新野村科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600400006440
- 登记机关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3-24
- 营业期限 2009-12-15~2039-12-15
- 注册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小家电、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智能硬件->智能家居->小家电、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
- 公司简介 河源新野村科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开发、设计、制造、销售日用小家电、电子产品、电工器材、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有限责任公司。河源新野村科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岭南有史料记载的早的城市河源,河源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三路1号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313室,于2009年12月15日在河源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电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河源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店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振民 | - | - | 0.00% |
梁淑兴 | - | - | 0.00% |
杨韵琪 | - | - | 0.00% |
杨兆新 | - | - | 0.00% |
李伟亮 | - | - | 0.00% |
冯锦钊 | - | - | 0.00% |
冯楚欣 | - | - | 0.00% |
佛山市金砖涂料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5.00% |
何耀松 | - | - | 0.00% |
何学良 | - | - | 0.00% |
CHEN AN | - | - | 0.00% |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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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冯楚欣,董事;冯锦钊,董事长;何耀松,董事;梁淑兴,监事;杨兆新,副董事长;CHEN AN,董事 | 陈振民,监事;冯锦钊,董事长;何学良,董事;李伟亮,董事;杨韵琪,董事;杨兆新,副董事长 | 2016-03-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冯楚欣,董事;冯锦钊,董事长;何耀松,董事;梁淑兴,监事;杨兆新,副董事长;CHEN AN,董事 | 陈振民,监事;冯锦钊,董事长;何学良,董事;李伟亮,董事;杨韵琪,董事;杨兆新,副董事长 | 2016-03-24 |
股东备案 | 冯楚欣,董事;[退出]冯锦钊,董事长;何耀松,董事;[退出]梁淑兴,监事;[退出]杨兆新,副董事长;CHENAN,董事[退出] | 陈振民,监事;[新增]冯锦钊,董事长;何学良,董事;[新增]李伟亮,董事;[新增]杨韵琪,董事;[新增]杨兆新,副董事长 | 2016-03-24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2-08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0-20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10-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制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 | 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制品(不含电镀)及相关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产品国内外销售。 | 2011-08-3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A栋 |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 | 2011-08-31 |
地址变更 |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三路1号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313室 | 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五路西1号A栋 | 2011-08-09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08-09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08-09 |
名称变更变更 | 河源新野村科技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 2011-05-2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04-01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1-04-01 |
投资人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6-2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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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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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河源关 | 4416930237 | 2011-08-1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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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 | 072-****888 | - | 72 |
何学良 | 董事 | - | - | - | - | 79 |
陈振民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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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何学良 | 董事 | - |
冯锦钊 | 董事长 | - |
杨韵琪 | 董事 | - |
杨兆新 | 副董事长 | - |
李伟亮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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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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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碧泰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602民初157号 | 一、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碧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20800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碧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8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3 |
黄时康、冯锦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2072执5685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6 |
冯冠南、冯锦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2072执569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16 |
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06执10023-5号 |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0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佛山市顺德区德芙龙不粘涂料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602执121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28 |
何志锋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2072民初16259号之一 | 准许何志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59元,减半收取计22779.5元。由何志锋负担(已预交) | 被告 | 2021-01-01 |
冯锦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9)粤0606执4588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冯锦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8-27 |
深圳市千岸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执恢1291号 | 终结对(2019)粤0306执恢1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13 |
福趣汇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协和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91民初2483号 | 一、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趣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3272.52美元; 二、驳回原告福趣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1元,由原告福趣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5元,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趣汇有限公司、被告协和工业电子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深圳市喜登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602民初2539号 | 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喜登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83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以68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4 |
曹子宪、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0606执3360号之一 | 本院(2018)粤0606执3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9-12 |
佛山市顺德区天红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6执3370号之一 | 本院(2019)粤0606执3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19-09-12 |
博罗县石湾镇东翔涂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322民初872号 | 准许原告博罗县石湾镇东翔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博罗县石湾镇东翔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空白) | 被告 | 2019-08-0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冯锦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1602民初233号 | 一、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人民币1395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3952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利率12.24%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559.6元。 三、被告冯锦钊、梁淑铭对上述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对被告梁淑铭名下位于河源市碧桂园(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XXXX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不动产权证书号:1XXXX)及对被告冯栩轩名下位于河源市碧桂园(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XXXX号)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53276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冯锦钊、梁淑铭、冯栩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5 |
福建森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602民初1062号 | 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彩先偿还货款本金5296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以529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7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5 |
中山市恒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2072民初16260号 | 一、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4434.0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9月30日为515428.3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恒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6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27 |
深圳市千岸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116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3-18 |
江门市三易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703执3902号 | 本院(2018)粤0703执3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3-04 |
佛山市顺德区天红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15964号 | 一、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红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6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红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5元,减半收取计47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04 |
佛山市顺德区天红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15964号 | 驳回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野村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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