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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宋宝奎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25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河口工业园区合益大厦120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宋宝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兰巴、大连兰巴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231MA0QCTQL2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QCTQL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231000083682
  • 登记机关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29
  • 营业期限 2015-12-25~2035-12-24
  •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河口工业园区合益大厦1201室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其他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智能硬件->智能家居、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人工智能、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LAMBA)创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金1000万,是一家集智能家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创业型公司。 公司专注于贴近用户真实需求的产品研发,拥有一个经验丰富的软硬件工程师组成的设计团队。公司秉承“突破传统、贴近生活、持续创新”为宗旨,将传统与智慧完美融合,实现便捷快乐的生活。 企业理念:物联智慧,悦享生活 企业愿景:成为智能家居行业的领航者。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杨冲 - - 0.00%
李秀英 自然人股东 - 10.00%
宋宝奎 自然人股东 - 90.00%
周永海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1杨冲;2周永海; 1宋宝奎;2李秀英; 2017-09-29
主要人员变更 1周永海监事;2杨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李秀英监事;2宋宝奎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7-09-29
负责人变更 杨冲 宋宝奎 2017-09-29
联络人员变更 杨慧 宋宝奎 2017-09-2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1周永海监事;2杨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李秀英监事;2宋宝奎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7-09-29
投资人变更 1杨冲;2周永海; 1宋宝奎;2李秀英; 2017-09-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炜富 - - - - - 70
宋宝奎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 79
杨冲 - - - - - 70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宋宝奎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慈靓与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1977号 准许原告慈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慈靓负担 被告 2018-09-04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春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60号 驳回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辽0293民初1431号 一、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432.71元; 二、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恺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0484.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王恺负担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春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7)辽0293民初1430号 一、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春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990元; 二、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春舫2016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31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62号 驳回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崔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63号 驳回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8-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炜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61号 驳回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7-14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3173号 准许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7-14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炜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3168号 准许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7-14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93民初59号 驳回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7-14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春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133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7-13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132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7-13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炜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133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7-13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3165号 准许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6-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春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3170号 准许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6-19
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崔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2民终3163号 准许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兰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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