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王晓路
- 注册资本: 87387.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0-08-09
- 办公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晓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宁夏中石油、中石油、宁夏中石油化工、中石油化工
- 注册资本 87387.00万元
- 实缴资本 87387.00万元
- 英文名 PetroChina (Ningxia) Chem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000227681410Y
- 纳税人识别号 640105227681410
- 组织机构代码 227681410
- 曾用名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宁夏化工厂 中国石化宁夏化工厂 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000000006982
- 登记机关 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核准日期 2022-09-30
- 营业期限 1990-08-09~
- 注册地址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石油化工
- 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成为集化工生产、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新型建材生产、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信息通讯、建筑施工、运输、塑料制品生产等为一体的主营业务突出、产业多元化、具有核心竞争力、经济实力雄厚的?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坚 | - | - | 0.00% |
何瑞峰 | - | - | 0.00%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坚、何瑞峰 | 王晓路、何瑞峰 | 2022-09-30 |
负责人变更 | 陈坚 | 王晓路 | 2022-09-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91640000227681410Y | 2017-11-30 |
经营范围变更 | 无 | 91640000227681410Y | 2017-11-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全民所有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7-11-30 |
名称变更变更 | 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 | 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30 |
期限变更 | 87851.3 | 87387 | 2017-11-30 |
主要人员变更 | 负责人,陈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坚,******;监事,何瑞峰,******; | 2017-1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负责人,陈坚,1966-09-01;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坚,1966-09-01;监事,何瑞峰,1972-02-19; | 2017-11-3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2017-11-30 |
经营范围变更 | ;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2017-11-30 |
名称变更变更 | 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 | 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017-11-30 |
注册资本变更 | 87851.30 | - | 2017-11-30 |
企业类型变更 | 全民所有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7-11-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全民所有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17-11-3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Y | 2017-11-30 |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 负责人,陈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坚,****监事,何瑞峰,****[新增] | 2017-11-30 |
期限变更 | 87851.3 | 87387 | 2017-11-30 |
住所变更 |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双悦新村 | 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银川糖厂家属区17号楼4单元402室 | 2016-12-20 |
地址变更 |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双悦新村 | 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银川糖厂家属区17号楼4单元402室 | 2016-12-20 |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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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nx*****trochina.com.cn | 0951-****8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nx*****trochina.com.cn | 0951-****800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nx*****trochina.com.cn | 0951-****800 | - | 74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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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坚 | 执行董事,总经理,厂长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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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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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0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104民初8740号 | 一、被告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11859.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7元,减半收取计7258.5元,由被告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8 |
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1民终1092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8元,由上诉人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7-18 |
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苏0104民初11078号 | 一、被告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736237.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0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被告中石油(宁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18-12-17 |
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6)苏民申2521号 | 驳回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 2017-09-22 |
上诉人江苏省苏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6)苏01民终57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2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苏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6-12-28 |
上诉人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66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8元,由上诉人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352元,上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负担10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5-12-28 |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行政处罚行政二审判决书 | 行政处罚 | (2015)银行终字第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5-11-05 |
江苏夫子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2)秦民初字第1049号 | 被告宁夏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世界公司自2004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41441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2元,原告负担27142元,被告负担175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 | 20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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