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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文占强
  •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4-20
  • 办公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A座506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614,594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文占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实远伟业、实远、山西实远
  • 注册资本 1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Shiyuan Weiy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0100554108574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085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0100200426810
  • 登记机关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09
  • 营业期限 2010-04-20~2020-04-19
  • 注册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A座506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
  • 专业行业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安防、智能硬件->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物联网->智能安防、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防盗报警、数码/手机/电脑->手机通讯服务->对讲机
  • 公司简介 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监控、报警、对讲、智能安防等相关产品的综合性公司,迄今为止已有十六年的历史。期间,先后建立了侯马公司、太原公司、西安公司和长治公司,还有各县市的加盟连锁店。实远伟业的业务范围包括银行系统、交通系统、公安系统、以及校园考场等众多领域,并且以过硬的产品和的服务,得到了终端用户的。实远伟业公司视人力资源为宝贵的财富,并致力于员工能力的培养,帮助员工实现其职业发展目标。任何员工通过勤奋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均可按公司设计职业发展台阶而进步;出色的员工可以不断得到提升。为使员工的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实远公司将不断为员工提供到公司其他部门、其他岗位任职锻炼的机会,以全面了解公司运作,为进一步提升做好准备。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媛 自然人股东 - 10.00%
文占强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1-09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不得经营需获审批未经批准前不得经营,许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5-01-16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不得经营需获审批未经批准前不得经营,许项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安防设备、音响器材、通讯设备、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1970-01-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郑媛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10267633*****.com.cn 0351-****962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10267633*****.com 0351-****962 - 7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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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文占强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代县公安局代县政府大院视频监控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视频监控设备 消防设备 山西-忻州 53.56 2015-07-17
榆次区第三中学监控等设备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监控等设备 山西-晋中 7.90 2014-12-1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民终368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2元,由上诉人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3-17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08民初2528号 一、被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89657.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天万分之四计算)。 二、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给被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75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郑媛鉴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744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反诉原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08执942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9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9-2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与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晋10民终2538号 一、撤销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8)晋10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5840.32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元,共计4998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负担4553元,被上诉人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03-18
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晋1081民初1015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18323.32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原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承担2941元,原告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18
山西实远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郑媛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1民辖终10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5-2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8-08-22 (2018)浙01民终36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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