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 法人: 丁红卫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8-30
  • 办公地址: 全椒县襄水东路4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丁红卫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金煌建设滁州分公司、安徽金煌滁州分公司、金煌滁州分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124080334341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8033434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124000032042
  • 登记机关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3-08-30
  • 营业期限 2013-08-30~
  •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襄水东路48号(壹层西起第玖间)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住宅房屋建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消防
  • 公司简介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金陵锁钥、江淮保障的滁州,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襄水东路48号(壹层西起第玖间),于2013年08月30日在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受公司委托在公司资质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械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滁州网络公司网站建设公司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 - 1396****566 1169157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1396****566 11691573*****.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385****724 14643426*****.com - - 83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义清、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24民初1199号 一、被告丁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义清货款1298000元及利息(其中250000元、1000000元、48000元分别自2020年元月3日、元月8日、4月15日起分段均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后以129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20元,由原告张义清负担2000元,被告丁荣海负担9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张义清预交受理费93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直接支付原告张义清,本院对原告张义清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31
谭春、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24民初1201号 一、被告丁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春货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13.5元,由原告谭春负担2000元,被告丁荣海负担62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荣海负担。本院应退回原告谭春预交受理费62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当事人同意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谭春,本院对原告谭春预交的诉讼费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19
谭春、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皖1124民初1201号 冻结被申请人丁荣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9-19
谭春、丁荣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24民初1201号之一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丁荣海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账户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9-19
谭春、丁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124民初1201号 冻结被申请人丁荣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7-09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滁执字第00156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5-09-23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滁执字第00156-1号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5-09-23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80号 一、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货款100266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10026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后,扣除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1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19元,由原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1449元,由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5-03-26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