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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

  • 法人: 熊梦飘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6-01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长工业区(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墩上土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熊梦飘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南昌锦兴、锦兴医用器械、锦兴
  • 注册资本 1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1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chang Jinxing Medical Instru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124556021800T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124556021800T
  • 组织机构代码 55602180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124210011446
  • 登记机关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3-18
  • 营业期限 2010-06-01~2040-06-01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长工业区(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墩上土桥)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西省省会、环鄱阳湖城市群核心南昌市,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长工业区(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墩上土桥),于2010年06月01日在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I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昌医疗器械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熊梦飘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人民币 90.91%
熊细根 自然人股东 100.00万人民币 9.0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 91360124556021800T 2016-03-18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注册资本5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注册资本1100;币种人民币;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2011-01-1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1-01-11
股东信息变更 熊梦飘,出资400.0万元,占80.0%;熊细根,出资100.0万元,占20.0%; 熊梦飘,出资1000.0万元,占90.91%;熊细根,出资100.0万元,占9.0909%; 2011-01-1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熊梦飘,出资400.0万元,占80.0%;熊细根,出资100.0万元,占20.0%; 熊梦飘,出资1000.0万元,占90.91%;熊细根,出资100.0万元,占9.0909%; 2011-01-11
实收出资变更 500 1100 2011-01-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70****927 7476094*****.com - - 86
熊细根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1897****171 7563623*****.com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熊梦飘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岑秋利、桂兴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7)赣0124执16号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兴亮、熊梦飘、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618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26
岑秋利、桂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赣0124执16号 终结(2016)赣0124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0-30
岑秋利诉桂兴亮、熊梦飘、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124民初1182号 限被告桂兴亮、熊梦飘、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岑秋利借款人民币1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680元,由被告熊梦飘、桂兴亮、南昌锦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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