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周圆月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3-06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峰村5组2栋平一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圆月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成都浩鹏、浩鹏新材料、浩鹏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13MA6CL60K3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CL60K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13000100519
- 登记机关 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23
- 营业期限 2017-03-06~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红峰村5组2栋平1层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集成墙面、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建材/门窗/水电->陶瓷瓷砖石材->背景墙、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背景墙、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建材/门窗/水电->木材板材装纸->板材、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集成墙面
- 公司简介 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成都集成墙面厂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大型木塑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尤其以公司旗下的“浩鹏”牌竹木纤维集成墙面及UV晶体大板、集成墙板,因其“质优价宜”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本公司自创立之日起,我们就以踏实的作风,认真做人、做事的态度,引进和消化国内外的行业技术,先进的设备、优秀的产品质量,高素质的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团队造就了浩鹏新材料公司跨越式发展,得到了同行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赞美。 本公司始终贯彻“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营销理念,使得公司经营业绩蒸蒸日上。“优良的品质,优质的服务”使得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同时公司及产品先后获得了“国际品质服务诚信AAA”、“绿色环保品牌”“等殊荣。 浩鹏人坚信质量和服务就是企业的生命,以“质量优良、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以严谨认真的服务,开拓创新、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创造中国自己的优质名牌产品,并使之成为国际化优质品牌而努力。 1、产品优势 国家专利,做工精细,币化表面,润泽处理。 2、资源优势 厂家生产直销,供应链一体化战略联盟。 3、价格优势 企业直供终端,产销快速对接。 4、服务优势 企业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5、发展优势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系列、新产品、新花色。 6、信息优势 It连接,及时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龙军红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马永青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12-23 |
股东信息变更 | 龙军红 出资 250万人民币;马永青 出资 250万人民币; | 龙军红 出资 500万人民币;马永青 出资 500万人民币; | 2021-12-23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1-12-22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 | 2021-12-23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1-12-22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 | 2021-12-23 |
工商登记联络员 | 马永青 *** 备案手机:*** | 周圆月 *** 备案手机:*** | 2019-10-31 |
财务人员变更 | 马永青 *** | 周圆月 *** | 2019-10-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马永青 | 周圆月 | 2019-10-31 |
主要人员变更 | 马永青 | 周圆月 | 2019-10-31 |
经营范围变更 | 研发、销售:新型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生产、销售:新型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2 |
股东信息变更 | 研发、销售:新型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生产、销售:新型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02 |
共 10 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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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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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 1998****779 | 337119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1398****705 | 6171185*****.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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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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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廖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13民初1920号 | 一、被告廖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0050元; 二、被告廖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浩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廖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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