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官网- 法人: 王伟杰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10-21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2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招标负责人
1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伟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渝北银座、渝北银座村镇银行、重庆渝北银座
- 注册资本 3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Yubei Yinzuo Village and Township Ban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25842851925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1125842851925
- 组织机构代码 584285192
- 曾用名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12000132674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2-13
- 营业期限 2011-10-2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支付、金融->保险、金融->企业金融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总部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25号,是一家以“中小企业的伙伴银行”为市场定位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由全国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佼佼者——台州银行主发起设立。截至目前,我行拥有员工200余人。设有回兴支行、龙兴支行、双凤桥支行等三家支行。截止2013年末,我行各项存款余额19.4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7.98亿元,开业至今累计发放贷款5781笔,金额54.37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71亿元,占比92.94%,不良贷款余额为0.008%。我行的主发起行台州银行是一家经营业绩优异、产权明晰的小微企业专营银行。目前,台州银行下辖舟山、温州、杭州、宁波、金华、湖州六家分行,同时主发起设立了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等七家“银座”系列村镇银行。台州银行是一家特点鲜明,经营合规,内控严密,业绩优异的城市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发展的历史,是扶持一批批中小企业茁壮成长的历史,是支持地方经济迅速发展和优化信用环境的历史,是推动金融服务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我行将秉承主发起行台州银行“简单 方便 快捷”的优质金融服务品牌,始终坚持“中小企业的伙伴银行”市场定位,专注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对这块市场精耕细作,管理创新不断,金融产品丰富,经营特色明显。我们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推广“小本贷款”为抓手,致力于为微小客户创造平等金融服务机会,让更多弱势群体平等享有融资权,着力打造“最受尊敬的银行”,共创和谐社会;我们以客户服务体验的好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和流程再造,为客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提高客户金融需求的满意度;我们以严谨的风格来管理企业,责任分明,诚信公正,执行力强,讲求效率,追求卓越管理,提升企业素质。我们具有活力,重视奋发向上、注重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倡导自己的人才理念和价值观念。我们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为员工提供有价值的培训和资源,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在全新的现代经济建设中,我们扎根当地,锐意进取,持续不断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作为地方法人银行,作为一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企业,我们积极投身各类绿色、慈善活动,引导、鼓励全行员工组织和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我们与社会和谐发展,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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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台州市聚融工贸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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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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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变更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2019-02-13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台州市聚融工贸有限公司[退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2-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台州市聚融工贸有限公司,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9-02-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私营) | 2019-02-13 |
负责人变更 | 施大龙 | 王伟杰 | 2016-06-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6-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00.00 | 30000.00 | 2013-12-27 |
实收出资变更 | 15000.0 | 30000.0 | 2013-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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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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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滩水港 | 50129609AZ | 2020-06-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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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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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杰 | 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经理 | - | - | - | - | 79 |
王伟文 | 董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 | zhu_*****bank.com | 023-6****770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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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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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杰 | 经理,董事长,董事长兼经理 | - |
王伟文 | 董事 | - |
徐立新 | 董事 | - |
金仲军 | 董事 | - |
陈怡园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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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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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网点柜台道具、办公桌(卡位)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办公桌 机构装修改造项目 网点柜台道具 机构装修改造工程 | 重庆 | - | 2023-03-28 |
2023年网点装饰消防设计竞争性谈判公告 | 招标公告 | 装饰消防设计 网点装饰消防设计 网点装修改造工程 | 重庆 | - | 2023-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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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5G智慧农业+互联网金融”, 这家村镇银行助农有妙招
【】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出重农强农强烈信号。支持乡村振兴是金融机构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义不容辞的责任,村镇银行作为“支农支小”主力军应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 日前,记者从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了解到,该行联合渝北区大盛镇政府,通过青龙村“5G智慧农业”社会化服务及规模化经营模式,结合该行“互联网金融”特色创新助农形式及综合性服务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3-03-06 1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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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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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两江银保监分局关于金元岭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2-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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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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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娟,李孟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52893号 | 一、被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孟强、黄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2月23日的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14710.61元、复利450.81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710.6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2.492%计收); 二、被告重庆玖创恒晖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5.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5.48元,由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孟强、黄娟、重庆玖创恒晖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6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18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宁胡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3024号 | 一、被告宁胡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176782.09元,期内利息3116.88元; 二、被告宁胡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9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76782.0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3116.8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636%利率标准计收);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99元,保全费1419.5元,合计3368.49元,由被告宁胡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2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云岳,盛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9889号 | 一、被告谢云岳、盛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8月24日的借款本金869999.14元、期内利息11289.41元、逾期利息1915.2元、复利18.97元; 二、被告谢云岳、盛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869999.1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11289.4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08‰利率标准计收); 三、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谢云岳、盛文君名下位于南岸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1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16.12元,由被告谢云岳、盛文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世文,李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9887号 | 一、被告祝兵兵、李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借款本金103481.76元,期内利息2913.22元; 二、被告祝兵兵、李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103481.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8‰利率标准计收); 三、被告李世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9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3.95元,由被告祝兵兵、李洁、李世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源,余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39888号 | 一、被告张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0月23日的借款本金832222.91元,期内利息90530.1元、逾期利息100547.45元、复利11143.62元; 二、被告张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未偿还的本金832222.91元为基数、复利按合同期内利息90530.1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3.095‰利率标准计收); 三、被告余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23.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3.17元,由被告张源、余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锦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龙桂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3762号 | 一、被告重庆振源石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2296589.92元、期内利息62508.13元; 二、被告重庆振源石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分别以本金49658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582%计收,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8.0334%计收;复利分别以期内利息1885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582%计收,以期内利息43648.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334%计收); 三、被告胡蓉、袁玲喜、袁志怀、龙桂华、重庆锦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袁玲喜名下位于渝北区房屋,对被告龙桂华名下位于长寿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9.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振源石化有限公司、胡蓉、袁玲喜、袁志怀、龙桂华、重庆锦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梅,彭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3538号 |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28元,由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2-29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傅斌,雷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8225号 | 一、被告何洁、雷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8062.29元、逾期利息2230.6元、复利65.96元; 二、被告何洁、雷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4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3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8062.29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635‰利率标准计收); 三、被告傅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7.6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47.69元,由被告何洁、雷杰、傅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9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暂度,陈禹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4256号 | 一、被告陈暂度、陈禹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5月13日的借款本金24万元,期内利息621.01元,逾期利息8095.08元,复利18.89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万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月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11.7‰计算逾期利息(罚息),以未付利息621.0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9.32元,减半收取2904.66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24.66元,由被告陈暂度、陈禹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9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谢纯英,杨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8214号 |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7.32元,本院不予收取 | 原告 | 2021-10-19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安平,赵群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8240号 | 一、被告陈光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6月1日的借款本金294883.42元、期内利息1507.2元、逾期利息11208.86元、复利42.59元; 二、被告陈光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6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未偿还的本金294883.42元为基数、复利按合同期内利息1507.2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4.13‰利率标准计收); 三、被告赵群飞、蒋安平、刘凤琼、蒋佰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0.4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30.43元,由被告陈光学、赵群飞、蒋安平、刘凤琼、蒋佰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9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8228号 | 一、被告吴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3月26日的借款本金442450.74元、期内利息9477.47元; 二、被告吴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金442450.7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9477.4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215‰利率标准计收); 三、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冬梅名下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39.46元,由被告吴冬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9 |
贾玉云与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2021)渝0112民初13235号 | 撤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19)渝0112执恢1186号《关于被执行人何利、杨军房屋处置价款的分配方案》。 案件受理费12678.96元,由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被告尹先碧、被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各负担316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7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金谭显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29524号 |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3.30元,本院不予收取 | 原告 | 2021-08-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玉庆宋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8241号 |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3.89元,由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08-11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金谭显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29523号 | 准许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3.30元,本院不予收取 | 原告 | 2021-08-10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阁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495号 | 一、被告重庆阁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489819.87元、利息16767元、逾期利息6207.76元、复利208.25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489819.87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月利率12.42‰上浮50%即18.63‰计算逾期利息,以未付利息167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3‰计算复利; 二、被告严光云、刘燕、李海生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0.03元,减半收取4465.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85.02元,由被告重庆阁拉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严光云、刘燕、李海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10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云袁昌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530号 | 一、被告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月22日的借款本金960813.90元、利息9373.44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960813.90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月利率8.82‰上浮50%即13.23‰计算逾期利息,以未付利息9373.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3‰计算复利; 二、被告陈云、袁昌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84.67元,减半收取6942.3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2.34元,由被告重庆钺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云、袁昌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16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516号 | 一、被告魏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0日的借款本金230580.01元、利息4700.62元;并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230580.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逾期利息,以利息4700.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复利; 二、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魏万超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5.58元,减半收取2412.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182.79元,由被告魏万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15 |
俞仰读与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11894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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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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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2018)渝民申1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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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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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658470 | 2019-02-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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