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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

  • 法人: 花国忠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10-27
  • 办公地址: 安新县三台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花国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通源、金通源鞋业、安新金通源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Anxin County Jintongyuan Shoe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32795454195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54541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32000005685
  • 登记机关 安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13
  • 营业期限 2006-10-27~2026-10-26
  • 注册地址 三台镇狮子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纺织面料鞋制造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
  • 公司简介 公司位于“中国北方鞋都”——河北省安新县叁台镇,始于1987年。现占地面积逾1万平方米,员工500多名,其中管理人20多名,下设产品开发中心、营销中心及生产中心,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专业管理体系。公司年产各类运动鞋300万双,拥有现代化智能办公楼和优雅温馨的工业园,现代的流水线车间,宽敞明亮式的员工食堂,舒适别致的员工宿舍。 公司坚持“员工是公司的财富,质量是公司的生命”“先做人,后办厂”“诚信经营,稳步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顾客满意*”的经营理念。把诚信作为创名牌的重要内涵,把顾客的满意度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在产品的价格、质量及业务往来等方面都让客户放心、满意。将营销工作做到为引领企业的航标,真正做到以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消费需求,形成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质量管理方面,我们始终坚持“质量是公司的生命”的管理理念,注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原材料采购抓起,对产品生产工艺等环节制定定量化标准,对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制度。营销管理方面,实施“公司品牌、产品品牌、渠道品牌”叁大品牌战略,以传统渠道为主,以特许经营为辅,实施区域市场逐步转型战略。经营重心从单一的产品营销逐步转向品牌营销,设计理念也将从产品决定市场转向市场决定产品,真正实现以创新求生存,以品牌促发展的经营理念。面对未来,我们满怀信心,继续秉承“创一流企业,造一流产品”,“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宗旨。朝着企业现代化之路坚实迈进!因为只有创新才会有发展,只有不断超越企业才会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志存高远,我们不懈追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花国运 自然人股东 - 40.00%
花国忠 自然人股东 - 6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 2006年10月27日 至 2016年10月17日 2006年10月27日 至 2026年10月26日 2016-10-13
联络员备案 备案手机: 花国运 *** 备案手机:*** 2016-10-13
期限变更 200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17日 2006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 2016-10-13
股东信息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花国忠,50.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花国忠,30.0,***,花国运,20.0 2008-08-04
投资人变更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花国忠,50.0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花国忠,30.0,***,花国运,20.0 2008-08-0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151 1150 2008-08-0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4600 1151 2006-10-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花国运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1383****286 - - - 84
花** - - - 0312-****049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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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安新县荣昌鞋材有限公司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632民初888号 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荣昌鞋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8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887.08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6-29
安新县三台镇华隆鞋材厂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冀0632民初363号 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新县三台镇华隆鞋材厂货款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212.5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31
陈仙富、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1002执5477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5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1-28
安新县三台镇行天下皮革商行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632民初1530号 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镇行天下皮革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04元,减半收取1156.02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镇行天下皮革商行负担 被告 2020-12-26
安新县三台金旭鞋材商行、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0)冀0632执37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27
刘小花、赵丽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96民终295号 一、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小花、赵丽丹、花国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元予以退回 原审被告 2020-09-11
陈仙富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梅绍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1002民初2694号 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仙富货款379117.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元(已减半),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09
宏达诉花国忠_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632民初407号 一、被告花国忠、被告刘小花、被告赵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安新县宏达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45910元,并自2019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安新县宏达鞋材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新县宏达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元,由被告花国忠、刘小花、赵丽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1
杨向阳、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执891号 (2019)冀0632执8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12-31
侯宝瑞、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执78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12-21
常善峰、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执79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12-20
容城县宏润鞋材加工厂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梅绍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629民初924号 一、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容城县宏润鞋材加工厂货款111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给付之日止,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12
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杨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民终256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上诉人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1-15
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侯宝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96民终2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上诉人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0-22
保定市徐水区中原包装箱厂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民初1070号 驳回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原包装箱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计1873元由原告保定市徐水区中原包装箱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9
安新县宏达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花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民初1236号 被告花国忠、被告刘小花、被告赵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安新县宏达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45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被告花国忠、刘小花、赵丽丹共同担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9-09-27
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容城县宏润鞋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民终187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上诉人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7-12
侯宝瑞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民初188号 被告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候宝瑞货款人民币170640元及从起诉日到实际清偿完毕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计1856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6
安新县三台鑫发底厂、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执25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6-19
常善峰与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 (2019)冀0632民初579号 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常善峰加工费1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被告安新县金通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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