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天赐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5-09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天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雷虎、雷虎飞行器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9080.00万元
- 英文名 Thunder Tiger Aircraf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MA5DC8K458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MA5DC8K458
- 组织机构代码 MA5DC8K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16068533
- 登记机关 南山局
- 核准日期 2020-10-28
- 营业期限 2016-05-09~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无人机、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先进制造->机器人、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0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机器人、无人机及航空航天飞行器的研发、销售、租赁;机器人、无人机及航空航天飞行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其他飞行器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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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贝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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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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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9-03-06 | 2020-10-28 | 2020-10-28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50000.0(万元)100.00% | 北京贝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50000.0(万元)100.00% | 2020-10-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总经理),杨宸(监事) | 黄天赐(总经理),李桐(监事),黄天赐(执行董事) | 2020-08-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总经理),杨宸(监事)[退出] | 黄天赐(总经理),李桐(监事),[新增]黄天赐(执行董事) | 2020-08-11 |
主要人员变更 | 车萌枝(监事) | 杨宸(监事) | 2019-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总经理:杨宸;执行董事:杨宸; | 总经理: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 | 2019-03-07 |
主要人员变更 | 总经理:杨宸;执行董事:杨宸; | 总经理: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 | 2019-03-07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 2016-05-09 | 2019-03-06 | 2019-03-0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总经理:杨宸;法定代表人:杨宸;董事长:杨宸; | 法定代表人:黄天赐;董事长:黄天赐;总经理:黄天赐; | 2019-03-07 |
章程备案 | 2016-05-09 | 2019-03-06 | 2019-03-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黄天赐;董事长:黄天赐;总经理:黄天赐; | 总经理:杨宸;法定代表人:杨宸;董事长:杨宸; | 2018-10-18 |
主要人员变更 | 黄天赐(总经理),黄天赐(执行董事) | 杨宸(总经理),杨宸(执行董事) | 2018-10-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总经理: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 | 总经理:杨宸;执行董事:杨宸; | 2018-10-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杨宸;总经理:杨宸; | 总经理:黄天赐;执行董事:黄天赐; | 2018-10-15 |
负责人变更 | 董事长:杨宸;总经理:杨宸;法定代表人:杨宸; | 总经理:黄天赐;董事长:黄天赐;法定代表人:黄天赐; | 2018-10-1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杨宸(执行董事) | 黄天赐(执行董事) | 2018-10-1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股东名称: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6-05-13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5000 | 50000 | 2016-05-13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50000.00 | 2016-05-13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名称: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股东名称: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0.000000、出资比例:100.000000; | 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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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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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强海关 | 4403161C97 | 2017-02-2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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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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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857****859 | 32303952*****.com | - | - | 83 |
刘鹤 | - | - | - | - | - | 70 |
郑杉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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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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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赐 | 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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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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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抚州国联金融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赣10民终60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6-29 |
山东航工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润泽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1)粤03民辖终199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2-21 |
汤阴环美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与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53764号 | 本案按原告汤阴环美制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2-04 |
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43882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票据号为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7675.19元及利息(以177675.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被告 | 2022-01-06 |
青岛碧海复合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鲁0203民初11399号 | 一、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碧海复合轴承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46000元; 二、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碧海复合轴承有限公司以票据金额2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7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59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38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230710000319220181130299127481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60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230710000319220181130299127457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62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230710000319220181130299127465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63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39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64634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金建联工贸有限公司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1 |
汤阴环美制动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7003号 | 本案按原告汤阴环美制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31 |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31941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5 |
滦平县东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陕0424民初808号 | 驳回原告滦平县东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39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20 |
郑州铸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020)京0105民初24559号 | 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铸宝新材料有限公司xxx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09 |
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鲁0783民初3号 | 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靖江市新万国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其中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16日止,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9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粤0305民初24116号 | 一、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1.78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7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粤0305民初23846号 | 一、被告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3.6元,保全费525.43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07 |
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财产保全 | (2019)粤0391执保2280号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雷虎飞行器有限公司、雷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中泽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525215.19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财保527号 | 被申请人 | 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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