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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方吾明
  • 注册资本: 68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6-19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祥利自然村262号2幢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787,848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方吾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杭州方氏、方氏
  • 注册资本 688.00万元
  • 实缴资本 688.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9751700227G
  • 纳税人识别号 330181751700227
  • 组织机构代码 751700227
  • 曾用名 杭州联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81000083568
  •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25
  • 营业期限 2003-06-19~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祥利自然村262号2幢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
  •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一家年轻、充满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03年6月,注册资金为108万。自创建伊始,联导科技就把发展方向定位于推动企业信息化。联导科技业务范围包括化工、印染、钢结构行业的管理研究和ERP的开发实施与推广工作、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软硬件及办公耗材销售等。我公司系“世纪飞扬”网络设备全系列产品浙江省总代理。现因公司发展需要,特诚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方吾明 自然人股东 - 89.83%
戴校民 自然人股东 - 10.1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营业期限至: 2023-06-18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2023-04-25
其他事项备案 ******** *********** *********** 2020-10-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方吾传;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方吾明;证件号码:******************;职位:监事; 姓名:戴校民;证件号码:******************;职位:监事;姓名:方吾明;证件号码:******************;职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10-20
联系电话变更 ******** *********** *********** 2020-10-20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方吾传;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方吾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戴校民;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方吾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10-20
负责人变更 方吾传 方吾明 2020-10-20
地址变更 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祥利自然村***号*幢 2020-10-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戴校民; 组织机构: 戴校民 职务: 经理; 戴校民 职务: 执行董事; 方吾明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吾传; 组织机构: 方吾传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方吾明 职务: 监事; 2016-07-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83568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227G 2016-07-12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2016-07-12
注册资本(金)变更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方吾明, **.*万; 方吾传, ***.*万;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万人民币元; 股东: 戴校民, **万; 方吾明, ***万; 2014-11-28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11-28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银斌; 股东: 方吾明, **.*万; 方银斌, ***.*万; 组织机构: 方吾明 职务: 监事; 方银斌 职务: 经理; 方银斌 职务: 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戴校民; 股东: 方吾明, **.*万; 方吾传, ***.*万; 组织机构: 戴校民 职务: 经理; 戴校民 职务: 执行董事; 方吾明 职务: 监事; 2014-09-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1-08-11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轻钢住宅的设计与施工;生产:钢构件、H型钢、网架配件、五金机械配件;经销: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轻钢住宅的设计与施工;生产:钢构件、H型钢、网架配件、五金机械配件;经销: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2010-09-07
住所变更 住所: 萧山区河上镇祥利工业区; 经营范围: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除网络游戏)、计算机硬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电脑、电器设备维修**; 注册号: *************; 电话:; 住所: 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经营范围: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轻钢住宅的设计与施工;生产:钢构件、H型钢、网架配件、五金机械配件;经销: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注册号: ***************; 电话:; 2008-08-07
地址变更 住所: 萧山区河上镇祥利工业区; 经营范围: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除网络游戏)、计算机硬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电脑、电器设备维修**; 注册号: *************; 电话:; 住所: 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经营范围: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轻钢住宅的设计与施工;生产:钢构件、H型钢、网架配件、五金机械配件;经销:金属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注册号: ***************; 电话:; 2008-08-07
名称变更变更 企业名称: 杭州联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8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电脑、电器设备维修**; 股东: 方吾明, 10.8万; 方银斌, 97.2万; 企业名称: 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18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31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新型建材技术开发、机械产品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除网络游戏)、计算机硬件开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电脑、电器设备维修**; 股东: 方吾明, 31.8万; 方银斌, 286.2万; 2007-06-0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03-09-1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2023 - 1350****238 0000*****.com - - 86
方** - 1358****500 228119*****.com、*****here.com 0571-8****000、0571-2****998、0571-8****332 - 88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8、2019、2020、2021 - - - 0571-8****572 - 71

联系人共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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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方吾明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方吾传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104国道衙前收费站车道安装监控摄像镜头工程中标单位公示 中标公告 - 浙江-杭州 13.08 2014-10-09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计算机网络工程实验室及机房设备采购的预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 浙江-绍兴 65.70 2014-06-2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民终293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元,由杭州方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2-0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恢467号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5-0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109执异46号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12-20
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执9752号之一 终结(2018)浙0109执9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9-04
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109民初2360号 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3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儒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1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109民初9274号 一、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借款4700000元,支付截止到2016年6月7日止利息55230.88元,并支付以4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8.0325%计算所得的罚息;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杭萧工商抵登字〔2015〕第10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其的设备依法享有抵押权。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之价款在扣除(2016)浙0109民9272号案件中优先受偿的金额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在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涉付款义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其的车辆识别码为LSGD82D57E006837的一辆别克牌机动车在223800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对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其的车辆识别码为WDDNG56X56A032504的一辆奔驰牌机动车在1308000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优先行使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权利后尚未实现部分债权由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吾传负连带责任; 六、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2元,减半收取22421元,由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吾传负连带责任。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被告 2016-10-1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109民初3930号 一、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6875%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4754.94元),以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03125%计算的罚息; 二、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吾传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吾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964元,由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萧山沈飞包装有限公司、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吾传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被告 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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