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人: 陈迪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4-15
- 办公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迪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餐联网、山东餐联网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andong Food Networ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900MA3C951X2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C951X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924200017139
- 登记机关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2-08
- 营业期限 2016-04-15~
- 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支付、物流运输->物流信息化->货运信息平台
- 公司简介 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415,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南天门大街中段中国泰山高端人才创业基地,主要从事信息技术研发、信息平台建立、推广;餐具消毒清洗、餐厨垃圾处理(不含废油、废水);食材批发配送;网上支付、B2B网上交易市场及云计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迪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王霞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山东晟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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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51 | 1130 | 2021-02-08 |
地址变更 | 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镇窦家庄村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 2019-04-19 |
县变更 | 370924 | 370982 | 2019-04-19 |
村变更 | 窦家庄村 | - | 2019-04-19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370924 | 370982 | 2019-04-19 |
邮政编码变更 | 271200 | 271208 | 2019-04-19 |
乡变更 | 北集坡镇 | 羊流镇 | 2019-04-19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370924001 | 370982003 | 2019-04-19 |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起人)名称:山东晟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0万,币种:,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29-04-30; | 股东(发起人)名称:陈迪,证件(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照)号码:****,认缴出资额:50000万,币种:人民币,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认缴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时间:2039-12-31; | 2019-03-15 |
村变更 | 工业园区 | 窦家庄村 | 2019-03-15 |
工商所变更 | 370982003 | 370924001 | 2019-03-15 |
县变更 | 370982 | 370924 | 2019-03-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金良,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佃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张金良,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陈迪,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3-15 |
乡变更 | 羊流镇 | 北集坡镇 | 2019-03-15 |
企业类型变更 | 1153 | 1151 | 2019-03-15 |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 370982 | 370924 | 2019-03-15 |
地址变更 |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 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镇窦家庄村 | 2019-03-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佃民 | 陈迪 | 2019-03-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张佃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德银,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退出】 | 姓名:张佃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金良,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新增】 | 2019-01-24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张德银,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佃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姓名:张金良,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监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张佃民,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 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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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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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 | - | - | 0538-****836 | - | 72 |
张金良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 1530****118 | 153083831*****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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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迪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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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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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鲁0982执3133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2-10-12 |
田庆国、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9民终387号 |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黄健、张德银、张金良、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田庆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上诉人黄健、张德银、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田庆国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被上诉人黄健、张德银、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田庆国借款5.1万元; 五、驳回上诉人田庆国对被上诉人陈迪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上诉人黄健、张德银、张金良、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10元,由被上诉人黄健、张德银、张金良、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6-15 |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982民初5505号 | 一、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货款651255元; 二、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违约金(以货款本金6512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陈迪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1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16 |
李广畅与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982民初2610号 | 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广畅工程款463900元及利息(以本金463900元,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8元,减半收取计4129元,由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02-25 |
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广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鲁09民终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8元,由上诉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2-25 |
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902执17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05 |
隆晓黎、山东晟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鲁0112执恢51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12-29 |
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9民终45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2元,由上诉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18 |
申请保全人田庆国与被保全人黄健、张德银、陈迪、张金良、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省神农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鲁0911执保199号 |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62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 被保全人 | 2020-07-09 |
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902民初882号 | 一、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300元; 二、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以693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5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泰安市正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2.01元,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1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18 |
徐西建与程国强、王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0982民初7580号 | 一、被告程国强、王永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西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原告徐西建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程国强、王永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15 |
徐西建、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982民初7580号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钢结构车间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1-15 |
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鲁0982民初8120号 | 一、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230000元。 二、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泰市东岳广告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息6%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山东餐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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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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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021)鲁09民终3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上诉人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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