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建华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6-05
- 办公地址: 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建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宝通江、武汉宝通江、宝通江船运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1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2789310961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93109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2000055302
- 登记机关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31
- 营业期限 2006-06-05~2036-06-05
- 注册地址 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介绍:&&&武汉市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筹建于不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6号,主营业务为:船舶运输。多年来我们一直以质量赢取市场,欢迎你选择我们的产品与服务,咨询电话:02702782855209,联系人:李建华。&&&武汉市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是一家守信用、重质量的企业。一直以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经营信誉,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所有的产品均已于通过内部质量标准。竭诚欢迎广大的新、老客户来电洽谈合作!&&&多年的发展历程,始终坚持“创新,品质,服务,节约,敬业,感恩”理念。吸收新创意,严把质量关口,全方位的服务跟踪,坚持做出高品质产品。本着“追求、员工、技术、精神、利益”宗旨。现拥有一批精干的管理人员和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舒适优雅的办公环境。我们以质量为生命、时间为信誉、价格为竞争力的经营信念,立足于市场。&&&如欲进一步了解武汉市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最新信息请进入他的官网,再次感谢你的光临!&&&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无需验资万&&&企业规模:1000人以上&&&营业面积:397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春梅 | 自然人股东 | - | 0.13% |
李建华 | 自然人股东 | - | 99.87%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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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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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自:2006-06-05 至:2016-06-05 | 自:2006-06-05 至:2036-06-05 | 2016-05-31 |
地址变更 |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7) | 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5室(1) | 2016-05-1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范围:货物运输;长江干线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代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范围: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运输;长江干线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代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范围: | 2010-05-27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1500.00 | 2010-05-27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0 | 1500.0 | 2010-05-27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1000.00 | 2010-02-05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 | 1000.0 | 2010-0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船舶代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 货物运输;长江干线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船舶代理;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 200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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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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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梅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baotongjia*****3.com | 027-8****882 | - | 74 |
李**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832589*****.com、828552*****.com | 027-8****209、027-8****948 | - | 83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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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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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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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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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郜国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72执394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18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郜国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72执44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3-05 |
耿丽、谢青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申2869号 | 驳回耿丽、谢青林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8-12-05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耿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72执150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0-23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与耿丽、谢青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72民初2020号 | 一、被告耿丽、被告谢青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购船款105.8万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市南海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被告耿丽、被告谢青林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宝通江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3-05 |
耿丽、谢青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民终231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耿丽负担7161元,谢青林负担7161元,一审鉴定费8000元由耿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耿丽负担7161元,谢青林负担71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1-15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与郜国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72民初2113号 | 一、解除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郜国全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购船合同》; 二、被告郜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郜国全负担,由其与本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7-03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与郜国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72民初174号 | 一、被告郜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支付购船余款52万元及利息(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金额为31.2万元;此后,利息以5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82.5元,由原告宝通江公司负担32.5元,由被告郜国全负担605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郜国全负担。被告郜国全共计负担诉讼费用为11050元,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宝通江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4-04 |
陈华炎与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2016)鄂民终25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陈华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9-06 |
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与陈华炎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44号 | 驳回原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784元,由原告宝通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6-07-12 |
陈华炎与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67号 | 一、即日起,解除原告陈华炎与被告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船舶挂靠管理协议; 驳回原告陈华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陈华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于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应在银行凭据用途栏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编码“1030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7-12 |
石友清与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 - | (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25号 | 一、准许请求人石友清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调取、复制保存在武汉市地方海事局的“宝通江888”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书面提出 | 被请求人 | 2015-06-29 |
陈华炎与武汉宝通江船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485号 | 准许原告陈华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陈华炎负担 | 被告 | 2015-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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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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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022)鄂民终214号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鄂72民初1016号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原告 | 武汉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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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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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8E33989R0M | 2018-12-06 | 2021-12-0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8Q27990R0M | 2018-12-06 | 2021-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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