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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杨毅凯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2-1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8号楼(-1)-4层414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乐食派leshipai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毅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乐食派-乐食送、北京乐食派、乐食派餐饮、乐食派
  •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Leshipai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156976551451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156976551451
  • 组织机构代码 69765514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15012492386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01
  • 营业期限 2009-12-16~2029-12-1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8号楼(-1)-4层414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外卖、网络/游戏/传媒->软件工具系统->餐饮管理系统
  • 公司简介 乐食送 成立于2014年,是北京乐食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O2O创业项目,拥有线下约30家全自营实体店做支撑,已获A轮融资。 乐食送作为白领便当领导者,专注于中式便当外卖服务,目前已开通王府井、望京商圈及中关村商圈,并将陆续登陆北京各大商圈,预计在2015年末在北京开设60家店,基本覆盖北京主流商圈,2017年覆盖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型城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赵红丽 自然人股东 - 20.00%
王雁彬 - - 0.00%
杨毅凯 自然人股东 - 8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杨文玉*,杨毅凯 杨毅凯*,赵红丽 2022-03-01
股东信息变更 杨文玉,自然人股东,杨毅凯,自然人股东 杨毅凯,自然人股东,赵红丽,自然人股东 2022-03-01
负责人变更 杨文玉 杨毅凯 2022-03-01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餐饮服务(不含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食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1-07-19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服务(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05-18
投资人变更 1杨文玉自然人股东2王雁彬自然人股东 1杨文玉自然人股东2杨毅凯自然人股东 2015-02-06
主要人员变更 王雁彬,杨文玉* 杨文玉*,杨毅凯 2015-02-06
股东信息变更 王雁彬,自然人股东,杨文玉,自然人股东 杨文玉,自然人股东,杨毅凯,自然人股东 2015-02-06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王雁彬,监事; 杨毅凯,监事; 2015-02-06
经营范围 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餐饮服务(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2012-06-14
经营范围变更 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餐饮服务(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2012-06-14
经营范围 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餐饮服务(不含熟食卤味)(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2012-06-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赵红丽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1369****760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881****628 - - - 84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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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杨文玉 创始人,执行董事,经理 杨文玉,乐食派创始人、CEO。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安食信久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文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6民初29025号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卡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文玉名下银行存款1090767.5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文玉所持有的北京香飘香快餐厅100%的财产份额(对应的份额为5万元)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文玉所持有的北京比奇阁快餐店100%的财产份额(对应的份额为5万元)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文玉所持有的北京凯彬盛鼎餐饮有限公司50%的财产份额(对应的份额为2.5万元)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文玉所持有的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70%的财产份额(对应的份额为7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2-02-03
谭先国与张晓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民初5133号 本案按谭先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谭先国负担 被告 2019-07-16
黄辉与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115民初2697号 一、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5551元; 二、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74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03
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9)京02民终648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6-03
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京0101民初16476号 一、解除原告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国盛时尚(GuosonMall)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二十九万五千零一十二元八角、物业服务费押金五万七千三百六十三元六角; 三、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损失五十四万六千七百六十五元五角二分; 四、驳回原告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9元,由原告北京乐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8元(已交纳),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7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13239元,由被告国盛风尚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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