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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卢光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1-11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大梁街118号B2113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卢光业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嘉腾国际货运代理、宁波嘉腾、嘉腾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Jiate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3058281546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828154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3000169044
  • 登记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0
  • 营业期限 2013-01-11~2025-01-10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118号2221室(住宅)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其他运输代理业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跨境物流->国际空运、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薇 自然人股东 - 10.00%
卢光业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备案 营业期限至: 2023-01-10 营业期限至: 2025-01-10 2023-02-28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营业期限至: 2023-01-10 营业期限至: 2025-01-10 2023-02-28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1-01-10 营业期限至: 2023-01-10 2021-03-1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21-01-10 营业期限至: 2023-01-10 2021-03-1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01-10 营业期限至: 2021-01-10 2019-05-24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01-10 营业期限至: 2021-01-10 2019-05-24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3000169044 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815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582815463 2017-02-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815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2017-02-20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2013-01-11至2017-01-10 营业期限:2013-01-11至2019-01-10 2017-02-2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7-01-10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9-01-10 2017-02-20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5-01-10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7-01-10 2015-01-12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5-01-10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7-01-10 2015-01-12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5-01-10 营业期限: 2013-01-11 至 2017-01-10 2015-01-1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薇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96****068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60****918 1473869*****.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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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波泽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63号 被告宁波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泽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美元1600元和人民币1928元及上述款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宁波嘉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被告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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