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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

  • 法人: 赵翠红
  • 注册资本: 1010.1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6-25
  • 办公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电子元器件产业基地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翠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信丰科之光、科之光电子、科之光
  • 注册资本 1010.1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Kezhi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Xinfe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722071813009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7220718130093
  • 组织机构代码 07181300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722210010315
  • 登记机关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1
  • 营业期限 2013-06-25~2043-06-24
  •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电子元器件产业基地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数字出版->电子阅读、数码/手机/电脑->摄影摄像器材->相机、数码/手机/电脑->数码配件外设->光盘
  • 公司简介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科之光智能终端产业园,拥有自建厂房及是配套设施近60000平方米,储备用地近400亩。是一家集光电、电脑、通信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国际品牌“KZG”。公司现有大规模精密模具制造车间及标准化无尘生产车间,公司发展迅猛,不断科学化降低成本且以品质为第一,以市场为导向,不断突破自我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出符合市场的主流产品。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东非、西非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业务方向是在稳固东南亚、东西非市场的同时,不断拓展非洲及中东市场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何义宏 自然人股东 1000.00万元 100.00%
何义生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 姓名:何义宏,职务:董事;姓名:何义宏,职务:经理;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姓名:赵翠红,职务:董事;姓名:赵翠红,职务:经理;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2024-11-01
法定代表人变更 何义宏 赵翠红 2024-11-0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4-08-30
投资人(股权)变更 投资人:何义宏 ; 投资人:何义宏 ;投资人:信丰保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8-30
其他变更 姓名:王有坊,职务:经理;姓名:王有坊,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姓名:何义宏,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职务:经理;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2020-04-14
负责人变更 王有坊 何义宏 2020-04-14
负责人变更 何义宏 王有坊 2019-10-11
其他变更 姓名:何义宏,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职务:经理;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姓名:王有坊,职务:执行董事;姓名:王有坊,职务:经理;姓名:李萍萍,职务:监事; 2019-10-1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职务:监事,姓名:李娜,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退出]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监事,姓名:李娜,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退出]职务:经理,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监事,姓名:李萍萍,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新增 2018-11-02
主要人员变更 职务:监事,姓名:李娜,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监事,姓名:李娜,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职务:执行董事,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经理,姓名:何义宏,性别:男,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职务:监事,姓名:李萍萍,性别:女,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2018-11-02
其他变更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义生,***;监事,李娜,***;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义宏,***;监事,李娜,***; 2015-08-04
主要人员变更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义生,***;监事,李娜,***;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义宏,***;监事,李娜,***; 2015-08-04
法定代表人变更 证件号码:******,姓名:何义生 证件号码:******,姓名:何义宏 2015-08-04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何义宏; - 2015-08-04
经营范围变更 何义宏,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0万; - 2015-08-04
投资人变更 投资人:何义宏;[退出 - 2015-08-04
投资人变更 何义生,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00万; 何义宏,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0万; 2014-11-03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何义生; 投资人:何义宏; 2014-11-03
经营范围变更 何义,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00万; 何义,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0万; 2014-11-03
股东信息变更 何义生,出资1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万; 何义生,出资1000万人民币,占100.0%,实缴出资1000万; 2013-08-27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龙南海关 3607966301 2014-09-2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李萍萍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 - - 8699190*****.com 0797-****111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1397****589 1541564*****.com - - 86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义宏 总经理,执行董事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4-11-01
注册资本变更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近期发生注册资本变更 2024-08-30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与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吴祖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赣0722民初2737号 一、原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及餐费等共计人民币7328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645元,由被告信丰萬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3-31
周某某与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722民初189号 被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0元,由被告科之光电子科技(信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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