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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春合纸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 法人: 孙洪瑞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1-08
  • 办公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东区1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洪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朝阳春合、春合、春合纸制品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1303318856941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1885694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1300004084331
  • 登记机关 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20
  • 营业期限 2015-01-08~2025-01-04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兴街豪德贸易广场东区11号121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生活用纸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孙洪瑞 自然人股东 350.00万元 63.64%
孙宗强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36.36%
张桂芹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桂芹监事 [退出]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孙宗强监事 [新增]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07-20
股东信息变更 1张桂芹;2孙洪瑞; 1孙宗强;2孙洪瑞; 2017-07-20
投资人变更 张桂芹; [退出]孙洪瑞; 孙宗强; [新增]孙洪瑞; 2017-07-20
主要人员变更 1张桂芹监事;2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孙宗强监事;2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07-20
联络员备案 - 张玉珍 2017-07-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张桂芹监事;2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孙宗强监事;2孙洪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07-19
投资人变更 1张桂芹;2孙洪瑞; 1孙宗强;2孙洪瑞; 2017-07-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9121130331885694*****post.cn 1****113-98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1390****398 2113000040843*****post.cn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3 - 1390****398 9121130331885694*****post.cn - - 83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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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孙洪瑞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春合纸制品经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1302民初4765号 一、被告朝阳市春合纸制品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989999.67元及截止到2021年10月9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688774.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78773.74元,并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具体金额以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中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朝阳市华新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30元(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由被告朝阳市春合纸制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230元,应予退还。公告费260元(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由被告朝阳市春合纸制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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